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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林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4,(4):46-48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管理不到位,有时会出现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如何通过调解使存在的纠纷得到和解,这取决于调解人采用的调解方法、策略和技巧。此文从建立工程造价纠纷案件调解机制的角度出发,阐述调解该类纠纷案件和不同当事人可采用的3种调解方法、3种策略和2种技巧。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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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忠诚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1994,(3)
工程施工、预算、结算工作是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 在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中,中标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制约双方的行为准则。但在进入施工阶段后,仍有诸多因素造成改变合同的可能。当然,建筑安装工程是一种生产活动,无疑它要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但从实际工程中施工管理和预算、结算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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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乐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1991,(1)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咨询机构和监理机构,简称甲方)和中标的施工企业(简称乙方)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确立双方经济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行为的最高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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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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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树祥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4,(6):20-23
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也是控制投资的最终环节.如何遵照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正确处理征地拆迁、签证及价差调整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此文依据政策文件、承发包合同约定和相关协议及交易习惯进行探讨,并提出方法和建议.以求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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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青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1,(6)
近几年,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用于主体工程材料的控制,大都采用了主要材料由业主提供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我们采取了以下方法。1签订供需合同业主提供的材料应在中标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物资主管部门据此与业主签订合同,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可附签协议,该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业主提供的材料虽经验证,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业主提供合格材料的责任。业主仍应对由于材料质量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2业主提供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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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10年5月,杨某开始在原告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4月,杨某因与A公司员工王某、孙某发生纠纷,被A公司开除。于是,杨某向A公司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但A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杨某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8月9日,杨某向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甲市劳动人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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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振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6,(6)
【前言】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担保守约方债权的实现和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3种抗辩权是当事人积极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3种抗辩权互为补充,构筑了一个和谐的、共同保护合同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架构。以下以案例的形式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作具体解析。案例1——同时履行抗辩权200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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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劳动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自由、合同内容自由及合同形式自由等3方面内容,即一个人是否缔结合同关系、同谁缔结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如何,以及选择何种形式的合同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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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11年,A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B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采购钢坯,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缴纳10%的保证金后提取货物,余款在3个月后付清。合同订立后,A公司交付保证金80万元,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钢坯2000t,并取得了A公司的收货单据,但一直未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款。此后,A公司、B公司双方因为货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于是,B公司便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偿付欠款720万元。诉讼中,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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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在项目建设中是司空见惯的,合同变更后如果管理不善,将不利于成本的降低和绩效的提高。合同变更管理在合同起草及谈判之初就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前摄合同不仅可以强化项目绩效,而且可以消除合同双方的沟通障碍。在合同签订之前,对项目范围和其它关键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承包方和业主方通常都依赖通行的标准合同条款来制约彼此,但即使是标准合同条款,采用时也必须慎重,合同双方必须充分明确由谁来承担变更发生后的费用和风险,明确进行变更的条件以及索赔、变更通知的方式等。此文通过对两份标准合同文本(菲迪克“银皮书”和欧洲工程学产业协会2003版总承包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的部分条款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即使是标准合同文本,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上也有倾向性,而且没有提供详细的变更控制程序,因此,合同双方在谈判中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并明白无误地确定变更控制的具体事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