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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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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探讨美国海商法中几项特殊司法制定及它们对海运业和船舶融资方式的影响,不仅涉及悬挂美国旗帜的船舶,还将谈到因美国司法制度而受影响的船舶,最后介绍了美国海商法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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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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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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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尚未引入物权的概念,但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有关的物权制度却得到清晰和明确的确立.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却有差异性规定,这无疑会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物权制度产生影响.其差异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本文着重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方面涉及的船舶定义、船舶法律特性、船舶物权内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船舶物权实现方式等分析<物权法>与<海商法>的不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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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中规定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海商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过失的船舶”的责任最终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船舶经营人在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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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阐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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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不断接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沿海货物运输的咨询,有的认为《海商法》只适用国际海上运输;有的认为《海商法》第二章第二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的沿海货物运输,那么在沿海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救助、共同海损是否也不适用《海商法》有的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既然不适用《海商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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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和需要,各沿海国家都在发展和壮大本国的远洋船队,海上运输日趋发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及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规总称。因此,海商法同其它法律一样有它的主体和客体,海商法的主体仍然是指海上运输中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它的客体是指海上运输的劳务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行为或物(即船舶和货物等)。根据海商法调整的主要法律关系,我们就可以明确了海上运输使用船舶而发生了船舶物权的法律关系,例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留置权等问题。由于经营船舶而发生了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例如:通过货物、旅客行李和运输而制定运输契约以及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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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范围,分析了其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的局限性及其影响,建议在《海商法》中考虑扩大调整范围以涵盖新型海洋活动载体和试航阶段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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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物
海商法第二十条对船舶灭失后的代位物只提及保险金: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都将代位物的范围扩大为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海商法将代位物的范围限定为保险金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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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船舶所有权管理法律制度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我国船舶所有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要完善我国船舶所有权管理法律制度,并结合物权、海商法理论和有关实践,分别从完善船舶所有权登记与所有权管理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两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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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之间有中国《海商法》中相关内容的比较,从立法的比较角度来探讨船舶优权制度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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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宇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10):44-46
我国《海商法》并未规定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建议将来在修改《海商法》时建立船舶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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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具有<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事项,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修船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根据同条第1款的规定,当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又设有修船留置权时,船舶优先权先于修船留置权受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