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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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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一般的技术鉴定?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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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研究》2000年第1期刊载的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叶旭河先生的《试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认定行为》一文,笔者作为最基层的一名交警,在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赞同叶先生的一些观点。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就影响到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加之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都是由公安交管机关依据其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责任认定,再按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一次性结案处理;经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调解终结,然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人民法院刑事负带民事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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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的时间长了,难免会有些磕磕碰碰,从概率上讲,每个开车的人都有可能被卷入交通事故,特别是在中国危机四伏的道路上,即使你不去撞别人,别人也有可能来撞你。重特大事故就不说了,如果是一般事故,驾驶员第一个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为的就是权威的责任认定。但是公了也有许多公了的无奈。把车子摆在路上等交警来处理,影响交通不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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