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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第三者的把握过于机械,将相当一部分人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有违<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对车上人员、第三者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凡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下的受害人,都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还应当将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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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M:今年的准备工作如何?请您介绍一下今年展会的主题?W:目前展会的招商和沟通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目前我们已经邀请南美、非洲、东南亚、阿拉伯地区等中国摩托车主要出口国采购商来华采购,并在北美、欧洲等摩托车文化发达地区做了细致的推广工作,打造展会的国际化品牌。另外,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细致分析当前国内外摩托车行业的情况之后,我们将以"提升中国摩托车产品的品牌价值,重塑中国摩托车行业的公众形象"作为本届展会的主题。同时,我们还会举办许多丰富展会文化活动的项目,如以"摩托之都?欢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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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22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通知》已明确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监管,自2010年2月1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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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摩托车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收到了部分会员企业反映在部分港口出货时,海事监管部门将带有蓄电池电解液的摩托车整车按危险品处理的问题,给企业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商会秘书处立即与国家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取得了联系,在商会的积极建议下,2014年1月8日,国家海事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摩托车带蓄电池整车出口安全管理问题协商会。国家海事局危管防污处的董乐义处长,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地方海事局的领导,商会王敏秘书长,张娅娣副秘书长,江门市大长江集团、上海新大洲本田、济南轻骑、台州中能4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首先,王敏秘书长介绍了我国摩托车行业现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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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6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于没有将保险车辆上的人员纳入"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车上人员及其家属索赔十分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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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正式公布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民众经过数月的关注和争论后,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了。保险资费、保险额度、操作方法等诸多问题纷纷落地。所有的汽车和车主都将进入新的“交强险”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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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23日,中国摩托车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二届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在商务部主持下。摩托车行业31家理事单位参加了会议。商务部、环保总局、海关总署、机电商会等国家部委相关负责人出席了第二届中国摩托车商会改选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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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车一族队伍的日益壮大,车险成为有车人士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目前,车主需要购买的车辆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强制保险,即我们所说的交强险;另一类是商业车辆保险。商业车辆保险又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种,其中主险主要有车损险、盗抢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伤亡责任险等: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购买,包括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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