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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件中,通常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无单放货事实是否存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就其主张的承运人无单放货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能否举证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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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单放货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下文将结合该条(一)、(二)款之规定阐述当托运人/银行持有提单时,是否可以依据提单提起无单放货诉讼,以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中的被告是否合格。 1.提单仍在托运人/银行手中 提单的转让和诉权的取得,根据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有两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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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无单放货情况增多的背景,提出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分别论述对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这些特殊的法律事实作为无单放货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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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货抵目的港后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即为时效起算的“应当交付货物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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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法院总是倾向于让承运人承担所有的无单放货责任,而不考虑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与承运人的放货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承运人的绝对义务。但是,实践中的无单放货案件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很多是由于银行审单迟延或不当退单造成的,这时就不应当仅仅追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的责任,而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以及银行在其中的责任。本文就从承运人的角度分析银行退单导致的无单放货现象下的各方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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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货代提单结汇风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外货代提单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经济危机的困境中,部分货主和货代为了维持业务量,接受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安排,为国外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境外无运输资质的货代合谋无单放货埋下伏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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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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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单放货的性质及责任划分
对无单放货的性质,有过很大的争论.海事法院在过去的审判中基本将其定性为侵权纠纷,结果是在法律适用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程序上将涉及交货、提货的各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实体上判决交货人、提货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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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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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无单放货诉讼案例关于诉讼期间起算的几种不同观点,鉴于无单放货的普遍性和时效起算的特殊性,建议我国设置独立的无单放货诉讼时效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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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境外买方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越来越多.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存心不良,与买方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国内卖方钱货两空;也有些境外买方有意安排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来行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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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捷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9,(6):56-58
当前我国境外中转货量现状境外中转主要集中在周边港口 目前,境外中转的主要港口为釜山、香港、新加坡等周边港口。在这些境外中转港中,釜山和香港的中转量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而新加坡的中转货源地包括东南亚周边国家及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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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提出了可以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的权利人是托运人、银行、提单持有人,而被告常多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装卸公司、港口仓库和收货人等。其次,介绍了托运人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的情况。再次,介绍了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责任及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是否应单独承担责任。最后,介绍了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索赔的情况。并总结全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本提单的托运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凭提单以其违反运输合同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也可以以收货人侵犯其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为由诉其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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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责任是因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涉及到无单放货海商纠纷案中承运人的识别、责任以及其免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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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一般是指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在卸货港,一般由承运人直接交付货物的情况不是很多,除非船边交货,而大多数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通过签发小提单(提货单)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无单放货,按照是否有承运人的指示,可以划分为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和没有承运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的代理人的无单放货。在签发了小提单后,承运人的货物交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实际不然。因此,无单放货,按照放货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和港务局的无单放货。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完成运输合同的最后一个环节,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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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目前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一是"违约说";二是"侵权说";三是"竞合说".本文分别针对这三种学说进行论述,并指出无单放货符合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最后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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