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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通常由承运人预先制作,有相对固定的格式。通常提单有正反两面,正面记载本航次的基本事项,背面记载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背面条款常常是印就的,因此承运人签发提单对,主要填写提单正面的有关款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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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用于纯海上运输的集装箱联运提单是海海联运提单,而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下签发的提单应是多式联运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信用证规定不明确,加之运输条件限制,给集装箱联运提单的缮制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运输方式不明,提单签发不一,责任划分不定。本篇就集装箱货物转运、联运、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作一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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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了《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问题公约》,即是《海牙规则》。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进行装载、堆放、处理、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所承运的货物。这亦是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上述七个环节的“谨慎而适当”地工作,很多书籍中已有论述。在此,就承运人如何按照提单交货方面提出一点浅见,还望各位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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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运输单证之一。提单是否合法,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惯例,对于外贸企业能否对外安全履约和收汇.能否明确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国际上专门制定约束提单的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由于目前国际贸易绝大部分均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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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委托被告日本某海运公司承运一个集装箱货物.货物为全棉针织成人文化衫,货价22891美元.启运港深圳盐田港,目的港以色列海发港.运费预付.被告向原告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以色列某公司.5月26日,被告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指定收货人.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造成原告货物及运费损失,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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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使用集装箱时,是要将分散的普通件杂货装于箱内,使之成为一件货物,所以在装箱时,一是要注意箱内的货物配载,即不能把不应放在同一箱内的货物放在一起,例如有毒物品不能与食物配在一起,易燃物质不能与含氧程度高的物质配在一起,易串味的物质不能配在一起等;二是要注意积载,即重货在下,轻货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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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记名提单之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航行技术的提高以及现代物流的不断发展等 ,导致了“无单放货”现象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屡见不鲜。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 ,以及是否可无单放货之问题 ,在理论界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我国各级法院对于此类性质案件的判决也存在着模棱两可的现状。1记名提单概念及运用记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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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已为国际贸易及海商法界所普遍认同,却也是含义最为混乱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提单的定义是采用了《汉堡规则》中以归纳提单的三项基本功能而对提单做出的定义,并未出现“物权凭证”之概念。那么,物权凭证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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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卸货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称为无主货物,是不十分准确的。无主货物严格地讲,应理解为确实没有收货人前来领取的货物,郎收货人根本就不存在。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在集装箱运输中虽然有,但并不很多;而最普遍的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条款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收货人没有前来领取的货物,就被视为货物无主。不过,此时也许是由于货物价值不高,或收贷人由于资金、通关等问题而无法提取或明确拒绝或放弃提取货物,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货物到港,如少部分溢卸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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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五四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3,(10):78-80
中国出口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的利益,能否制定一部《中国提单法》来解决?本文抛砖引玉,进一步大量研究不可或缺。《鹿特丹规则》的若干规定使得一些中国出口商不安,特别是签订中国离岸货物价格的出口商。他们通常不负责租船订舱,而是由他们的买方租船订舱,即是由他们的买方派船来装货港接货。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当他们向买方派来的船交付货物后,他们将面临着一些《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法律风险。而这些风险涉及到他们最为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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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通常理解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该收货人是提单中记载的某一公司或某一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情况下,联运提单中的收货人又是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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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2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HANYOON CO.LTD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64647.40美元,产品出口价值为201698.83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青岛港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2000年10月,工缴费支付方式为T/T(装运后3天)。 200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20英尺集装箱至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HANYOON CO.LTD”,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 ASC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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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在处理大量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赔案中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出现的货损货差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货损货差的原因往往与选柜装箱过程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集装箱本身已破损、严重锈蚀;(2)原装短少、破损;(3)箱内货物配载不当,包括货物装载不当、货物固定不良、货物重量分配不均、不合理混装等;(4)货物装箱前已被雨淋等。这类案件责任方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等,且有时难以分清。究其根本原因均与提单上的“SLCS”条款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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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整箱运输中,承运人收到的只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而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因此,承运人为避免收货人的追偿,往往在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不知条款”的出现,改变了承、托双方在货损货差索赔中的地位和法律责任,因此,深入地研究这一条款,对于承、托双方以及收货人都有重大的意义。1“不知条款”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所谓“不知条款”是指承运人加注于提单正面或列明于提单背面,表明承运人接收的是集装箱货物,并且对箱内货物的状况、数量一概不知,承运人只要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情况下交货,则对于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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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引,而实践中,无单放货等各种违反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急需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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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班轮运输Sailing Date B/L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班轮公司对签发提单的规定与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规定提单要在集装箱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并且提单上显示的日期是船舶开航的日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的很多情况下,提单上显示的日期并非就是集装箱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