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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塔提单(FIATA B/L)条款提供了一种在多式联运中保护货运代理人活动的体制.这些条款也允许货运代理人提供给其客户有关处理索赔的某种程度的再保险。另外,作为联运单据,菲亚塔提单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为集装箱联运单据,代替传统的纯海运提单。本作马克·布克.(Mark Booker)回顾了菲亚塔提单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使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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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用于纯海上运输的集装箱联运提单是海海联运提单,而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下签发的提单应是多式联运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信用证规定不明确,加之运输条件限制,给集装箱联运提单的缮制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运输方式不明,提单签发不一,责任划分不定。本篇就集装箱货物转运、联运、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作一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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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官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7,18(3):16-21
对联运提民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在国际贸易、运输迅猛发展的今天可以说是方兴未艾。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人们对这两种提单的认识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加上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范之区别和长期形成的惯例,致命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在理论上难以得到统一,实际应用中也未能被有关方所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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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联运提单种类较多,有纯用于海上联运的联运提单(THROUGH-B/L),也有用于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B/L)。实际业务中,人们对这两种提单在认识上有较大差异,加上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长期形成的业务惯例,致使在实际业务中产生绪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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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飞速发展,集装箱联运提单显得越来越重要,但也出现了一些过去传统的件杂货提单所没有的问题。笔在担任中远德国总代理工作期间,就中远联运提单所涉及的一些带有比较普遍意义的问题作过一些探讨,发现有部分船务代理对签署联运提单上的失误并不以为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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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通常理解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该收货人是提单中记载的某一公司或某一收货人,但在指示提单情况下,联运提单中的收货人又是谁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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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普通的海运提单还是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在其正面栏目内几乎都列有“通知方”(Notify Party/Notify adross)一栏。其作用主要是便于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及卸货地的代理人能及时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及时办理报关,提货手续。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这一栏目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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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海运主流业务系统都使用IBM A S/400管理。由于该系统和开发语言字符型界面的局限性,生成海运提单或联运提单不可见。又因不同的提单样本格式不同,要求又不同,再加上打印机的打印起始位置不同,使得在A S/400上打印提单非常繁琐,大大增加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我们利用P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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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表面状况和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其他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一样 ,多式联运单证除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及其条款的证据功能外 ,还具有作为载运货物的货物收据的功能。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 ,它将成为载运货物的重量、数量、件数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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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E公司将货装上M 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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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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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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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伦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8,(4)
案由 作为拳击比赛之用的“金字塔”的承租人,同无船承运人(NVOCC)签约,令其将该设施从英国伯明翰运往美国拉斯维加斯,并签发以承租人为收货人的联运提单。随后,因为承租人未付接续运输的运费,以致该设施被无船承运人留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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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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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1.传统理论将提单视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错误的,提单应是持有人据以领取货物的凭证,它与货物所有权并无直接关系。2.在无正本提单放货事件中,若承运人主观上善意,属违约行为;若其主观恶意,该行为构成侵权。3.在倒签、预借提单情形下,承运人的行为属侵权性质,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