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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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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对保护有关海事请求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各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性质一般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对其的分析留给了理论与实践,加之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使得船舶优先权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历来就众说纷纭、充满争议,被认为是“一个涉及太多不确定性的法律领域”。由于权利的性质必然对权利的行使产生重要的影响,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二者的特征也截然不同,直接地对两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产生严重影响。同时,从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分析并明确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对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一案例的分析,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船舶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过程中对抵押权人与船舶修理人的权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世界海运》2015,(8):51-54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完备的优先权制度以及合理的受偿顺序定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在研究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基础上,就船舶优先权外部和内部受偿顺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优先权受偿顺位调整方案,以保证船舶优先权及其他船舶担保物权充分发挥其担保作用,避免法律冲突,更好地保护受偿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领域中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历来为各国航运界、律师界、司法界及海商法学界所重视。因为它具有最优受偿序位,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对于权利人来说有着切身的利益。本文就船舶优先权的含义、性质、特征、项目及受偿顺序、行使和消失等有关问题作一番浅析。  相似文献   

4.
航道养护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杰  刘一展 《世界海运》2005,28(1):45-47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海事清求相关人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新的司法解释将航道养护费列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本文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清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5.
刘杰  刘一展 《中国水运》2004,(10):49-50
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佳怡 《中国水运》2007,7(2):259-260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古老的海商法法律制度,一直吸引着众多学者探索研究。本文提出对《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设置需严格控制,只须设定船员工资、救助报酬项目,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即可。这样规定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7.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船舶优先权的消灭除了考虑我国《海商法》中的特别规定以外,还应考虑适用民法的一般理论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期符合时代潮流。另《海商法》第29条规定的期间的性质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一般法理,其性质应明确为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8.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中,船员中介机构使得船舶优先权的实施复杂化。本文从船舶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的性质出发,基于原存的海事请求权和保障海事请求权优先受偿的考量,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进行分析,以保障船舶优先权原债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王炜 《水运管理》2004,(6):21-23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人)的变更。法律一般认为这种转移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转让,即船舶优先权人把船舶优先权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二是代位,即第三人为船方清偿债务后,获得了原船舶优先权人所有的各种担保和利益,可代位其向船方行使船舶优先权。尽管一些国家在船舶优先权转移的问题上采取了一定的保留态度,但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的立法实践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还是得到承认和支持的。  相似文献   

10.
谷浩  齐燕雯 《世界海运》2022,(11):37-40
在《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船舶优先权人主张债权时将受到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约束。对于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人能否对当事船舶主张权利以及基金分配顺位是否受到船舶优先权影响等问题,目前学界尚无定论。分析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尝试为债权的受偿顺位冲突提供解决路径,认为应从整体把握《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所产生的债权相较于非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不具有绝对优先性。而对后序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的受偿,应仿效瑞士的“空白担保位置制度”对船舶拍卖价款进行分配,以尽可能协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之间的冲突,达到两种制度在受偿顺位上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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