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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府发[2014]25号),指出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上海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含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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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其中与广大汽车生产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GBl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第Ⅲ、第Ⅳ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第Ⅲ阶段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Ⅳ阶段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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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我国机动车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在6月26日发出<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这给企业以喘息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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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但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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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研究与开发》2007,(8)
从2007年7月1日起,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按照国Ⅲ标准要求,自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以下简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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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7月初向外界宣布,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川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按照国Ⅲ标准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以下简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个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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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划,2000年,我国实施国家第1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Ⅰ排放标准;2005年,实施国家第2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Ⅱ排放标准;2008年,实施国家第3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Ⅲ排放标准;2010年,实施国家第4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Ⅳ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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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经商有关部门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3.5 t的载货车辆)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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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益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问题,国家规定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机动车国家第3阶段排放标准.而作为中国的首都和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已于2005年12月30日,便开始实施国家第3阶段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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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新规的影响
6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了新阶段。国家环保总局表示,国Ⅲ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国11标准降低了30%,因此,于7月1日如期实施的国Ⅲ标准,对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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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以2009年第29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第Ⅲ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公告称: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Ⅲ标准(作者注:包括排放标准和燃油蒸发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国Ⅲ标准型式核准要求的实施时间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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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