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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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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反思。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案例,得出实践中比例赔偿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规范的内涵不明确、规范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规范的认识不一的问题,导致了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适用效果的不稳定。就此,文章提出宜通过明确比例赔偿责任制度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及建立比例赔偿责任类型化适用制度这三条路径实现比例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恰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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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介绍英美法尤其是英国法的不合理绕航合同责任的演变过程,对不合理绕航与根本违约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随着根本违约制度的演变和海上保险业的发展,不合理绕航的合同责任也应当视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分,不能一概认定为根本违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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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禹钧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1,22(1):54-58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在50多个国家适用已有10多年时间,但公约中有关根本违约的条文规定,在实际运用时依然有着概念难以把握和多种解释问题。如什么是实质损害、可预知性的时间判断等就存在这类现象。这些都给国际货物买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留下了不确定因素。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还应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应该肯定的是,公约毕竟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原则,而这些原则也将是本文得以展开论述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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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实务中的业务转托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的转委托,如转委托未经同意,则在委托人、受托人、次受托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制度认定在委托人与次受托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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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再深思熟虑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缺陷。为鼓励交易,促进合同目的之达成,法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方式,集中体现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125条。概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具体适用顺序: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2.按照交易习惯确定;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任意性规定确定;4.适用合同解释方法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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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告知义务的范围及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告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分析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适用困境,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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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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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际造船界和航运界广泛关注的《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审议基本结束。5月10—19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届会议批准了这一标准,按照强制性公约和标准的批准通过程序,该标准将由今年11月底召开的第82届海安会最终通过,该标准将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500总吨以上新船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超过150米的散货船;无建造合同的则为2009年1月1日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在2012年7月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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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11)
背景情况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国际上就有了诸如《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7号)《、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1920年海员安置公约》(第9号)《、1921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第16号)、《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等国际公约。据统计,迄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保存的国际公约已达近200个,其中与船员或航运有关的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就有45个。这些公约的规定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其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为了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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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同年7月7日开始正式对我国生效)。《公约》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时代的到来。…为各国解决海上争端提供了国际法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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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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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批准书递交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将对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详细规定了海员的最低从业要求、就业条件、船上生活设施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内容,明确了海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公约》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获高票通过,其目的是实现海员体面地工作和生活,被称为海上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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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曾杰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12)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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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