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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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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强制令是出现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新的概念。《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 条规定:“海事强制令,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很显然,若是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能发布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冻结与之相关的财产。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海事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先行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与资金,只有在玛瑞…  相似文献   

2.
一、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依照一定的原则,从案件所涉及的联结因素出发,确定其中之一项或几项基点所联系或隶属的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之权限的程序制度.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主管的海事案件在海事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各海事法院之间和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确定哪些案件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哪个海事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权限.  相似文献   

3.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这些规定多数置于海事请求保全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表明其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海事请求保全,即将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三种.  相似文献   

4.
在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可谓是诉讼成功的第一步。海事诉讼实务中往往出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这就涉及管辖法院的选择。而选择一个适合的法院,不仅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能减少诉累及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理论角度对海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显观点。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海洋运输业和航运服务业的迅速发展,航海运输中的各种纠纷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不乏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在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有时会拒绝参与诉讼程序,特别是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会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恰当处理带来不利影响.此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对航运纠纷中海事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到庭的理由作出正当性判断,并据此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以确保海事行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6.
陈耀 《世界海运》2014,(4):41-43
<正>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6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但对什么情况下的海事请求保全需要责令提供反担保,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没有进一步明确,以致于同样的海事请求,有的海事法院责令提供反担保,有的则不要求提供,甚至同一海事法院内部不同业务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做法也不尽一致,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因此,很有必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予以规范和明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存在保全错误并且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需责令请求人提  相似文献   

7.
新颁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作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到目前为止规范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的唯一一部专门法规。这部法规,对管辖、海事保全担保等方面都做出了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在诉讼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朱强 《水运管理》2001,(10):22-23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除了涉及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以外,还有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实际承运人、理货人、报关行等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海运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为了尽快地解决海运合同纠纷,保证将来法院的生效裁决能顺利地执行,在海事诉讼中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极为重要。笔者拟通过最近的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 一、案情 2001年2月,…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是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应当说,这一在诉讼法学上被称作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突破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法理论.  相似文献   

10.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11,34(5):47-49
<正>[提要]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法院应在何时做出准许或不准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应何时进行债权  相似文献   

11.
郑肖群 《中国水运》2003,(12):38-39
诉前证据保密是指在诉讼前不进行证据交换,防止一方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更改己方证据材料,从而尽可能保证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真实性的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对此做出规定:"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前者是海事程序法的内容,而且是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程序中所特有的.后者是海事行政实体法,也是与国外机构相对应的中国海事行政机构所特有的.两个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特有的法律规定会有什么冲突呢?本文即围绕此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2.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13.
为解决海事法院在裁定颁发海事强制令时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冲突,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立法上因海事强制令的滥用使得被申请人实体权利行使受到阻却的因素,提出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目前我国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行文存在问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法院就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方面缺乏具体规定;海事强制令内容不够明确;海事强制令的实施可能阻却被请求人依法行使实体性权利;海事强制令案件立案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适时引入听证程序;合理运用海事诉讼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从一案例看海事强制令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海事强制令这一法律制度在航运实践和海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5.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外很多国家诉讼制度中都有所体现,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如何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分析2007年的一个船舶碰撞案例,介绍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海事诉讼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16.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法律制度,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海事诉讼程序启动前,依法采取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从而有效地维护证据的有效性和可用性的一项海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所确立的制度,突破了我国原有的只能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充分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需求.这一制度对于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长期的航运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的航运活动将无法有序地进行。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56条对海事强制令条件所作规定的第三款。即“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由于这一规定在海事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对此明确。  相似文献   

18.
彭丽明 《世界海运》2013,36(9):37-41
对于国际海事关联诉讼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三种值得借鉴的做法,即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规定先受理法院管辖权规则、关联诉讼的合并审理规则。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解决海事关联诉讼的明文立法,基于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的迫切性,在中国构建国际海事关联诉讼解决机制可以适当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立法中规定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以及海事关联诉讼的合并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19.
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明确并扩大了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以下分别对其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海事证据保全虽然理论上可以说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对它进行了规范。其中第62条就明确界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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