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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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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菁 《航海》2010,(6):57-59
本文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发展状况、设立的意义,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相似文献   

2.
方菁 《航海》2011,(4):69-71
本文通过分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结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发展状况、设立的意义。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相似文献   

3.
何静 《中国水运》2007,7(5):255-256
适航义务是提单项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对适航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承担适航责任。本文主要分析了适航责任的构成以及承担适航责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且在最后论述了适航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以期能更深入了解适航责任。  相似文献   

4.
丁海芹  丁海燕 《中国水运》2007,7(8):254-255
水路运输尤其是海上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赔偿责任限制是平衡承运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项特殊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适用不统一,责任限额过低且因航区的不同数额不同,旅客国籍不同限额也不同等问题。本文拟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5.
文章目的是探讨如何解决沉船,沉物打捞的清除费用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并结合目前我国解决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的途径,提出针对性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6.
1集装箱箱位租约下责任限制主体根据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可享受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为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我国海商法采纳了1968年议定书的规定。毫无疑问,作为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责时,只要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不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当然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好处。 但问题是,在集装箱箱位租约运输下。箱位  相似文献   

7.
在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程序性规定亟待完善。本文围绕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异议程序,探讨异议程序的审查内容、裁定作出的方式以及异议期间起算点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对以上问题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提出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港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港口法律,尤其是港口经营人责任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常常引起当事方的争议。为了更好地规范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文中对港口经营人货损货差和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限制、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以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丧失进行探讨。以期为港口立法和解决港口业务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9.
赵婷婷 《中国水运》2006,6(7):255-256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其法律责任在很多方面尚待明确,本文就无船承运人能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黄晶 《水运管理》2009,31(5):34-3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11.
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析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这是完善设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程序首先要解决还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2.
《水运文献信息》2006,(4):26-2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针对某一次海事事故,责任人(如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依法限制其对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应赔偿的总额,并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避免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对责任人的其它财产行使权利,以及在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后,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满足的部分归于消灭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松  敖小勇  赵伟 《水运管理》2005,27(5):29-32
从船舶优先权和责任限制权的性质出发,分析两种制度所要解决的不同核心问题,并阐述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对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此探讨二之和谐关系。  相似文献   

14.
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由于该类货物的事故性侵权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我国相关损害赔偿机制尚不健全,本文试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制、补偿基金四个方面讨论应当如何构建我国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郑捷  孙树 《中国水运》2007,7(12):247-249
本文简单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并基于《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从协调二者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和效力,是否享有海商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免责和是否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等几个问题,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郑蕾 《世界海运》1999,22(3):24-26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制度是海商法区别于民法,赖以独立存在并自成体系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海商法》中的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尚存在若干问题,本文分别就承运人丧失责任限额的条件,责任限额的确定以及责任限额的适用期间三方面的问题作了分析,希望有助于法律界和实务界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责任限制制度存在依据混乱、适用待明、范围狭窄、限制债权存在争议、程序不完善、赔偿基金制度缺失等缺陷,应从统一国内责任限制制度、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和构建赔偿基金制度三个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18.
唐兵 《集装箱化》1998,(4):16-16
1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无论采用统一责任制还是采用网状责任制,都是以过失责任制为基础的,即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或经营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货损货差时,应负赔偿责任。但采用网状责任制时,各个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又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20.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1):42-43
<正> 货物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即为货运事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外理赔偿事宜时,国际航线货物运输由《海商法》进行调整;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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