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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但应当保持清醒的状态,集中精力驾驶车辆,还应当保证其机动车的车况良好。为了保障行车安全,我国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更不能驾驶报废机动车。但如果开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情介绍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在聊天期间,林某说自己的小汽车驾驶证已经下来快两年了,一直也没有开过车。摇到小汽车车牌号后,林某有了买车的想法,可又担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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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机动车注册及在用车年检用标准,是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的机动车管理,促进我国机动车质量及安全的提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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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使用期限、失去安全行驶保障而应当淘汰报废的机动车辆。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凡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报废,不允许再上道路行驶。而在现实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报废机动车却大行其道,而由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对社会、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同时,报废机动车对环境保护也危害甚大,因此,加大对报废机动车的整治力度,对保障交通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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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行政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密切相关。为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文对该办法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部分条款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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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研究与开发》2006,(10)
由于旧机动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将于年内出台。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将取消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把行驶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但新标准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据悉,新标准对车辆排放要求将更加严格。据悉,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弱化对汽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非营运车辆只要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就可以上路。但新标准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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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商务部获悉,国家商务部拟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核心部分就是取消了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报废年限都适当进行了延长,同时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环保指标。汽车业界专家均认为,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更加合理,这些举措如果顺利实施将意味着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将有重太变革,对旧车市场也将产生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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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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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实行强制报废,这对于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的老旧机动车起到了推动作用。与此相呼应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也处于最后修订阶段,我国机动车报废及回收系统正在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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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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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安全》2014,(7)
<正>一、台湾车辆管理概述在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台湾交通部职责涵盖运输、观光、气象、通信4个领域的相关交通行政及交通事业管理,负责交通政策、法令规章的制定和业务执行的督导。交通部下设公路总局,负责车辆登记、发牌、检验,汽车运输业管理以及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截至2014年5月,台湾机动车保有量为2140万,其中汽车743万辆,摩托车1397万辆。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以及驾驶人培训、考试等业务,公路总局在台北、新竹、台中等市设有5个监理所,其下辖22个监理站及4个监理分站。台湾地区实施车辆强制检验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台湾《公路法》第63条规定,汽车和电车应经车辆型式安全检测及审验合格,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才能办理登记、检验、领照。对于机动车检验项目及标准,由《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和《车辆安全检测基准》进行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