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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铁路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铁路旅客列车是现代主要运输工具。由于铁路旅客运输是铁路企业多部门、多工种协调统一运作的复杂过程,而且运输距离长,旅客流量大,不确定因素多,因此不可避免地有时会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损害。下面结合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构成的原因 铁路旅客人身伤亡损害,是指自旅客持有效铁路客票进站加剪(火车站剪票口为上车旅客进行自动或人工检查车票的程序)开始,至旅客到达旅程终到车站缴销车票出站为止,期间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客观事实。其构成原因从主体上划分,有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原因、旅客自身原因、第三者原因及其他原因。 1.铁路运输企业原因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是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铁路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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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人身损害发生的主要表现形式入手,阐述了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发生后.铁路部门所应承担的无过错、严格的举证、先予赔偿和代付保险金等4种法律责任。为减少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提出了加强职工法制教育、严格损害事故处理工作程序和加强旅客安全教育等3个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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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国际旅客运输清算模式巳无法满足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铁路和国际旅客运输清算办法、规则、以及国际铁路旅客运输信息化要求,就国际旅宪法运输清算项目、数据流程、资金结算模型、系统功能结构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我国国际铁路旅客运输清算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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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旅客或货主通过铁路托运行李、包裹后,收货人应该持领取凭证(包裹票)领取托运物品。但为了方便货主和旅客,铁路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包裹也可以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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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发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铁路运输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我国政府承诺逐步开放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又使铁路运输业面临严峻的挑战。铁路部门如何利用这一机遇,积极迎接挑战,对铁路运输业的未来影响深远。本文在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铁路运输业影响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我国铁路在货物运输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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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向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济实体,要以“铁路运输服务”作为铁路的旅客运输产品来满足旅客的需要。因此要对其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服务规范),对铁路的客运服务质量进行衡量。本文就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和制订过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制订服务标准体系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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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时期以来,货主手持领货凭证而领取不到货物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报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佳木斯火车站的上诉请求,维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佳木斯站赔偿收货人实际损失68万余元便是典型一例。从我们手头上所掌握的发生在全路的类似案件来看,不少案件也被法院认定承运人已构成重大过失,判赔实际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随着铁路运输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后,少数铁路员工合同观念淡薄,在履行合同时疏忽以及制度不落实,甚至违章所致。因此,我们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大力强化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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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件法院审理的货损赔偿案例进行剖析,论述了有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及《铁路法》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提示货主及铁路部门在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法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