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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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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立法模式 所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s),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某种特定利益。用英国学者John Birds的话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具有的特定关系(Particular relationship)。  相似文献   

2.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4,27(3):46-47
所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nests),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E承认的某种特定利益。用英国学者John Birds的话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保险单持有人与保险标的之问所具有的特定关系(Particular relationship)。不论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亦或是责任保险,都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否则,保险合同即归于无效。1932  相似文献   

3.
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4.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殷悦 《中国水运》2007,7(1):259-262
可保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纵观可保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其一贯的主要内涵可被简化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可被执行。本文试图揭示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在属性和实在价值,并对其发展前景作一展望。  相似文献   

5.
船舶是复杂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船舶”含义可能存在争议。因此人保2009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2009年条款”)首先对保险标的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将船舶视为一个整体,方便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进行投保。燃料和物料作为船舶的添加物,也属于保险标的的范围。但给养、淡水等财产并不在保险标的之列。严格说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还应包括船东承担的责任,主要是碰撞责任。从保险条款的措辞上来看,船舶备件似乎并不属于船舶的范畴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船舶保险标的包括船舶备件。  相似文献   

6.
姚新超 《世界海运》1996,19(6):25-27
在海上保险中,经常会出现投保金额低于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不足额保险情况其差额部分的并未转移给保险,因而该风险视为由投保人自保。在船舶不足额保险下,一旦发生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船舶受损即灭失,保险人如何行使其代立请求权,船东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同国家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相似文献   

7.
邹鸰 《中国水运》2006,4(11):206-207
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即在建船舶应该有保险利益.本文对船舶定造人、船厂、抵押权人对在建船舶的保险利益分别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未涉及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等,这些都与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存在差异。论文结合国外保险立法的立法例,从理论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姚新超 《世界海运》2005,28(5):39-42
船舶碰撞是船舶面临的风险之一,船舶碰撞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通常是船舶保险的一种责任险.因此,船东、船长和船员等将成为该险的投保人,但保险人对其标的、范围和保险金额有所限制,其赔偿也将采取不同于一般责任险的方式.  相似文献   

10.
邓金刚 《水运管理》2006,28(6):21-22
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11.
李伟  匡浩 《世界海运》2022,(3):37-41
<正>[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3.
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但是,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角度出发,着重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世界海运》2016,(4):45-47
<正>[提要]1.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利益的有无?2.如何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举证责任分配?[案情]2014年5月29日,S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R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承保的险别为综合险,承保方式为"E-CARGO",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相似文献   

15.
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蕴  田昕 《世界海运》2001,24(1):40-41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进行阐述,由此说明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生效之间的关系及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案情] 原告: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光通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199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广西钦州农垦公司(下称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输货物保险,据其投保单投保要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白糖,重量700吨,运输工具"鸾江"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保险金额1,729,000元,承保险别综合险,保险费3,112.20元.保单背面条款第2条载明:综合险包括基本险责任,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李敬 《天津航海》2007,(3):40-42
文章以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相关问题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为依据,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联系国外立法,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和适用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18.
保险费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故而,交付保险费变成了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本文将就保险费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9.
罗震坤  黄宇 《中国船检》2008,(10):102-103
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的简便投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对保险人而言,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在简化业务程序的同时,可以取得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相似文献   

20.
张亮 《航海》2015,(2):22-23
<正>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就保险价值较高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基于危险分散原则,通常采取再保险或者共同保险等形式来分担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本案即为共同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件,其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共同保险合同中主要保险人的主体身份,即原告是否具有行使全部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本案从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求偿范围与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最终确定了原告作为共同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判断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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