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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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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责任的认定是我国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海损事故当事人对由于各自对事故的理解和判断的角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如果对海事机关就事故的认定不一致,可能会以诉讼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对海事当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找到一个判断该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的方法,在具体海事认定过程中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2.
宋明祥 《水运管理》2006,28(1):34-37
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及特征,说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且为行政确认行为,并从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政复议性分析,提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该具有行政可诉性。  相似文献   

3.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从行政法的意义看,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对于证明性的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但它并没有增减、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直接的行政或民事的法律效果,因此从法理上说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有关机关即使受理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由于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决,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4.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5.
王鑫  刘刚 《世界海运》2010,33(6):60-61
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的分析,阐述了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4点理由,说明了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纳入可诉性范围对人和海事管理机构都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7.
杨清武  王中和 《中国水运》2007,7(8):248-249
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涉及事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备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强烈关注,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易引发争议的原因。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海事机构内部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提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王冠 《中国海事》2023,(7):37-39
通过梳理海事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对其可诉与不可诉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基于行政法公平、正义原则,分析海事调查报告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影响,针对相关救济途径和手段缺失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澄清理论认识,助益实务。  相似文献   

9.
开展海事执法责任风险评估建模研究,对降低、规避海事执法的责任风险,确保海事执法人员全面、安全履职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中通过研究借鉴其他专业领域的风险控制理论,并对以往海事执法责任案例进行归纳统计,推导出计算海事执法风险的数学模型,为海事系统识别、评估、预控各项执法风险提供数理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系事赔偿时,船舶所有人按<<海商法>>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内河船则依<<民法通则>>其船舶有人不享受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上不统一。应建立内河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律制度,解决国内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一、引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或其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一种法律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有别于  相似文献   

12.
程显章 《天津航海》2003,(1):24-25,F004
公证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的主题。公正与效率就是要公开,公正,公平,就是要当庭质证,认证,提高当庭审判,快审快结,为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13.
《水运文献信息》2005,(12):26-26
海运业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以及国防安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各国无不将海运业的发展置于重要地位,并在立法以及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作为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一旦发生海难事故,从事海上运输业的船舶所有人必然要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各国法律界对此都非常重视。  相似文献   

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廷中 《世界海运》2003,26(4):49-50
1 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指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就其法律性质来讲,是法律为保护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而规定的一种抗辩性权利.  相似文献   

15.
试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问题,在海事管理机构内部一直持有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对法学的理解,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特点、行政行为的法理分类和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提出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宜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刘芳 《水上消防》2023,(2):140-143
笔者从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两方面,分析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对比海事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的不同职责,提出海事管理机构推进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相似文献   

17.
《航海》2009,(2):24-24
英国联运保赔协会日前警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不但提高海事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亦将涵盖范围推广至港口营运商,因此港口营运商将可能历史性首次需要遵守这份国际海运强制性公约。  相似文献   

1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立法及施行涉及到国内法和外国法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将有助于对这一海事领域所特有的制度的理解。此文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海事安全监管过程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都面临着责任风险。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海事管理体系和手段,有效防范和规避海事监管责任风险,积极降低海事监管责任风险的危害后果,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提供必要保障,是当前亟需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蓝鹭安 《世界海运》2007,30(2):47-4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海商法领域内独有的制度。而对于这种制度的性质的定位将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并探讨确定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结构的影响。同时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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