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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I修正案有关油燃料舱保护(oil fuel tank protection)的规定12A(regulation 12A,于2006年3月为IMO海环会第5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8月1日生效。该新规定12A涉及所有具备总计燃油容量(aggregate oil fuel capacity)600m^3或以上船舶的燃油舱保护位置的要求和针对发生油燃料意外泄漏时的操作标准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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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该附则Ⅵ为MARPOL1997年议定书所通过,旨在对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设定限量.并禁止故意排放破坏臭氧的物质(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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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南极海域禁止使用重油燃油以及创建北美排放控制区(ECA)的国际海事组织防止船舶污染海洋MARPQL公约修正案于2011年8月1日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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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2012,(12)
修正案禁止在海上处理除了食品垃圾、动物尸体、货物残渣以外的所有垃圾,此修正案适用于所有船舶。通常.除上述特定垃圾可以在海上进行处理外,其他垃圾必须待上岸后在特定地点进行处理。但为保护船舶和海上人命安全所产生的垃圾则不适用于该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垃圾记录薄或官方航海日志上进行记录。根据修正的MARPOL附则V,船上产生的垃圾按如下分类进行处理:1塑料——任何含有塑料成分的垃圾,包括合成绳索、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禁止在海上进行处理。2食品垃圾——变质或未损坏的食品垃圾,在特殊情况和要求下可以在海上进行处理。(多指根据IMO修正后的MARPOL附则V)。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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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SOLAS有关远程船舶识别和追踪(LRIT)系统规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给予SOLAS缔约国1年时间建立和试验LRIT系统,给予船舶经营人1年时间开始安装必要设备或更新,以使其船舶能够传送LRIT信息。LRIT系统预期使船舶从2008年12月30日起传送LRIT信息操作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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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97年版“检查规则”相比,新版“检查规则”更加与国际接轨,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明确了督促职能,扩大了检查的内容以及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的范围以及缺陷处理意见的种类,增加了滞留缺陷须填写法定依据的要求和通知相关方的义务,并且在复查要求方面发生了变化,进一步增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透明度和船舶及相关方的义务,而且新规则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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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危规2006年第33套修正案《IMDGCode(Amendment33-06)》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包括根据那些收自成员国政府及该海事组织所建议准备的内容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及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志协调系统所建议准备的内容。其有关运输要求变化包括:在50℃时最高总压力为1MPa的含有氮的环氧乙烷、聚苯乙烯珠体、塑料膜料、硝酸铵、硝酸铵化肥,当不在限量内时第8类酸类和碱金属的隔离规定,含有限量内危险货物物品的包装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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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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