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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加拿大铁路法律制度建设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中国铁路法律制度框架考察团 《中国铁路》2006,(5):54-57
日本和加拿大法律体系分别以成文法和判例法为特征。两国铁路法律法规在铁路改革发展的每一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本表现为铁路改革法律先行,对承担公共事务的组织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在法律上仍为公法人,在管理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考核上实行事后绩效评估。在加拿大表现为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权限,设立运输部、交通署和交通委员会分别承担铁路安全监管、经济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借鉴两国经验,要围绕加强运输安全保护、规范铁路行业管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快我国铁路立法进程;考虑我国铁路的公益性,探索适合我国铁路行业特性的法律制度;抓住运输安全监管、建设市场监管、运输市场准入等问题,进行符合我国铁路实际的政府监管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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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的不同发展阶段,美国出台了相应的运价管制法、反垄断管制法及铁路改革与复兴法,形成了较完善的铁路法律体系,为规范和引导铁路企业行为,促进铁路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铁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铁路立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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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建设发展形势的要求,指出建立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框架的必要性。通过分析铁路建设项目的干系人组成及其权益要求,从实现干系人利益的角度构建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框架,提出实现良好法律秩序的策略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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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林 《铁道物资科学管理》2000,18(6):8-10
以体现铁路改革要求为出发点,从学术研究角度提出了铁路改革法律框架的基本构想,认为铁路改革法律框架应当包括一法、十条例、若干规章,对此进行了相应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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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加快推进市场化经营和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遵循价值导向、全面管理、规范运作、动态调整原则,并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内容.提出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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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情况
东西方间办理货物运送时.两种法律制度间(欧洲现行国际货约统一法律规定及在许多原苏联加盟共和国和亚洲国家境内通用的国际货协规定)不得不跨越一条无形的界线。采用国际铁路联运组织和铁组国际货约/国际货协新运单是保证两种法律制度问法律畅通无阻的第一步。新方案将结束50年来在任何一个转发站都必须重新填写另一运单的时代。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规定了这一体系的新任务,在国际货约范围适用该指导手册.在国际货协范围适用国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区域在冷战时代可能被认为是正确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