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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现行港站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法律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调整,结合港站经营人公约草案和我国港口作业合同,对港站经营人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尚未通过的港口法、各港站经营人在调整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赔偿责任方面提供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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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给运输各方当事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困难的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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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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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港站经营人"范围的沿革变化、现行立法规定以及港站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分歧和争议作分析论述,在借鉴《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履约方"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港站作业发展趋势的统一立法的建议,旨在通过一部统一的立法全面调整港站经营人经营活动,借以明确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而统一司法实践,促进中国港站作业以及航运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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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国以年均20%——30%的高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986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90年的《铁路法》、1993年的《海商法》、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等法规中关于陆运、海运、空运承运人的确定,适应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集装箱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责任、义务、风险和利益的关系,这使得作为陆运、海运、空运连接点的集装箱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制度(特别是责任限制)愈显模糊,甚至出现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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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码头及集装箱堆场是海运的起点和终点,同时,在集装箱运输系统中.它们又是海陆运输的衔接点,码头、堆场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车、船、集装箱的周转和整个系统的运输质量。由于种种原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为承运人、收发货人提供仓储、装卸等服务的港站经营人的责任一直未得到统一,而由各国法律加以调整。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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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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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对世界上现行的有关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作出比较分析并借鉴了其它单式运输公约,从我国应采用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总额几方面探讨该如何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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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经营人对因其过错导致船舶触碰码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码头经营人的过错责任不因码头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主张而受影响,也不会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等海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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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板集装箱装载的要点现行国际海上运输法规规定:承运人如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此种运输仅限于该种货物根据航海习惯可装载甲板运输,或事先已征得货主的同意,并在提单上记载“装载甲板运输”字样。反之,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损害,则构成根本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随之运输合同中给予承运人的一切抗辩理由、免责事项等均无效,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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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统计资料及研究分析表明,严重海事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船长和驾驶员在驾驶与管理船舶两方面的过失造成的.其中碰撞事故约占全部海事事故的1/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贯彻落实,内河船舶和海船的数量大幅度增长.但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也随之相应增加.为此,世界各国的海事处理机构以及国际海协组织对航海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船舶做好各种海事的预防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二是要求做好对船舶的海难救助与善后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