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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国庆等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因碰擦、刮蹭等引发的轻微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不仅严重影响群众出行安排,更极易造成交通拥堵。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涉及到事故处理方式的调整,也需要保险理赔模式的转变和理赔流程的突破。本文结合江苏近年来的实践作一些思考,以求进一步完善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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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一些大城市,尤其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机动车和驾驶员保有量快速增长,这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由于车流密度大,从而造成的轻微事故屡见不鲜,不仅影响了交通安全,也对道路畅通造成很大影响。2007年7月1日,北京市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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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攀升,交通压力逐渐增大,“小事故,大拥堵”的城市管理顽疾成为交通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锦州交警针对这一问题从改革传统交通事故处理模式、简化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提高交通事故撤除恢复交通秩序效率三方面着手,创新提出了交通事故“远程可视化”快速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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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首次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可以私了,但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该挪车不挪造成交通拥挤的,驾驶入将被罚款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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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和避免因交通事故现场清理不及时引发的道路拥堵及不安全隐患,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就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突发交通事故作了具体规定,以便对机动车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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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述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这体现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什么要规定无过错原则呢?因为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中,非机动车、行人所占的比例非常大,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行的情况十分普遍.机动车速度快,质量大,非机动车、行人与其相比是弱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容易给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做出了上述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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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交通事故已成为相当严重的社会公害.成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长.是与大城市里汽车和摩托车的逐年增多有关。这些高速行驶的汽车、摩托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例如车辆相撞造成伤亡;汽车撞击行人:紧急刹车(乘车人由于突然减速.身体急骤前移.引起头面、胸腹被撞击):或因车辆翻倒(乘车人在车内重复撞击.互相挤压)等。一般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于车速快、冲击力大.往往造成车祸受害人当场死亡.幸存者也常发生严重骨折.皮肤破裂.内脏受伤出血.甚至陷人休克状态。由于在车祸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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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以后,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