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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述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这体现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什么要规定无过错原则呢?因为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中,非机动车、行人所占的比例非常大,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行的情况十分普遍.机动车速度快,质量大,非机动车、行人与其相比是弱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容易给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做出了上述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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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5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过错行为的,行人负担全部责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撞了白撞”。这一规定在多家媒体上引发了一场大讨论,各路学者褒贬不一,众说纷纭。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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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频繁,行人和机动车辆冲突严重,分析引起行人意外的主要原因,交叉口现场所见的各类问题,提出了解决交叉口行人和机动车冲突的策略。针对这些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新建交叉口,应在设计时对行人及非机动车等弱势群体进行充分考虑;对于改建或需要提升的交叉口,应针对交叉口的不同问题确认并分析,同时根据应对措施表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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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位在基层交警大队具体处理交通事故的办事民警.自从2004年5月1日起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来,经调查,多数基层办案民警不能正确理解掌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特别是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基本都是追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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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实践中,对于多方形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始终是一个难点,如多辆机动车之间、多辆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之间、一辆机动车与多辆机动车之间或者多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多方形态交通事故,有些事故相撞后还伴有一次一车拖带碾压或多次多车拖带碾压及肇事方逃逸等情形,形态种类较为繁多,取证认定较为复杂,在处理过程中大多涉及相关各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些还要涉及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涉及多方的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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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以机动车"运行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扩大解释,作为衡量"运行人"的标准,有助于解决机动车雇佣驾驶,出借、出租,擅自驾驶,盗窃驾驶,送修、委托保管或者出质,分期付款买卖,挂靠,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好意同乘,车辆故障等复杂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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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车混行现象在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行人、骑自行车人是道路上的弱势群体,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统计资料显示,在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自行车、摩托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数量较高。弱势交通群体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急需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对其进行研究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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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碰撞事故中,受到最大伤害的是人,而行人又始终是高危的弱势群体之一,车辆对这些交通事故中的弱者造成了极大的杀伤。据统计,在欧盟诸国,行人丧命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占所有交通死亡人数的20%。在日本,每年死于车轮下的行人占交通死亡人数的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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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交通组织主要从车辆出发,即“车本位”,但研究发现,满足了车辆的行驶要求不一定能保证驾驶员的安全,也不一定能满足乘客的舒适性要求。所以,交通组织应强调“人本位”,以人的行为、心理、生活、文化等需求为出发点。而道路交叉口是行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构成的弱势群体与机动车发生冲突的主要地点。文中探寻了交叉口改善中以人为本的内涵,分析了城市道路交叉口弱势群体交通事故及冲突影响因素,提出了改善措施和方法;对西安市雁塔路一友谊路交叉口的现状进行评价,总结了需重点改善的四方面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