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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维护道路交通顺畅和各方利益出发,增设了自行协商简易程序,首次明确了驾驶员“疏散”责任、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做出了新要求,其中限制了交通警察的权力、增加了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成为新法规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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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执法公正,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予以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制度,并明确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多发。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专门增加了一节"复核",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法制化。本文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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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首次规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可以私了,但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该挪车不挪造成交通拥挤的,驾驶入将被罚款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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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园》2008,(10):102-103
公安部:发布交安新规定8月27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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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2日,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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