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正义 《船艇》2005,(6):50-52
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2.
王莹  袁斌 《水运管理》2004,26(11):28-31
在航运市场上,船舶买卖尤其是二手船买卖非常活跃,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格式主要是挪威买卖格式(NorwegianSaleform)。卖方对其出售的船舶须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即保证船舶在交船时无租约、抵押、海事优先权或任何其他债务,这在挪威买卖合同格式下被称作为船舶无负担保证义务。实践中,被出售的船舶往往存在上述负担。因此,对买方而言,重要的是清楚哪些是属于卖方无负担保证中所指称的“负担”,以便在遇到船舶负担情形之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上述负担中,海事优先权对买方影响最大。由于“海事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也无须登记,这使得二手船买卖无法或很难进行。在认定船舶灭失尤其在船舶被拆成钢板是否还能成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的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实际上,船舶灭失存在着事实上的灭失和法律上的灭失两个不同的概念。文章针对买方索赔时的困境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3.
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中的异议程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构建异议程序的必要性就实体法而言,船舶优先权人之间因其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存在位次之分,船舶优先权人与其它以船舶为担保的海事债权人之间因各自享有的担保物权受偿顺位不同,各海事债权人必然会争夺优先受偿的地位。这种实体上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就需要在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中构建一个用以解决各船舶优先权人之间以及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债权人之间的争议程序。例如,主张工资优先权的船员对救助人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救助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救助优先权的位次有异议时;船舶留置权人或船舶抵押权人对某海事…  相似文献   

4.
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已丧失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在本质上是债权的法定转让,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也是如此。如本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被保险人债权地位的确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航道养护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杰  刘一展 《世界海运》2005,28(1):45-47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海事清求相关人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新的司法解释将航道养护费列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本文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清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6.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对保护有关海事请求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各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性质一般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对其的分析留给了理论与实践,加之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千差万别,使得船舶优先权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历来就众说纷纭、充满争议,被认为是“一个涉及太多不确定性的法律领域”。由于权利的性质必然对权利的行使产生重要的影响,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二者的特征也截然不同,直接地对两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产生严重影响。同时,从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分析并明确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对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一案例的分析,讨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船舶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过程中对抵押权人与船舶修理人的权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世界海运》2015,(8):51-54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完备的优先权制度以及合理的受偿顺序定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在研究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基础上,就船舶优先权外部和内部受偿顺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优先权受偿顺位调整方案,以保证船舶优先权及其他船舶担保物权充分发挥其担保作用,避免法律冲突,更好地保护受偿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制度,文中从其概念、法律特征、优先性的多重性特点及其产生、转移、消灭和实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刘杰  刘一展 《中国水运》2004,(10):49-50
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0.
谷浩  齐燕雯 《世界海运》2022,(11):37-40
在《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船舶优先权人主张债权时将受到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约束。对于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人能否对当事船舶主张权利以及基金分配顺位是否受到船舶优先权影响等问题,目前学界尚无定论。分析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尝试为债权的受偿顺位冲突提供解决路径,认为应从整体把握《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所产生的债权相较于非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不具有绝对优先性。而对后序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的受偿,应仿效瑞士的“空白担保位置制度”对船舶拍卖价款进行分配,以尽可能协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之间的冲突,达到两种制度在受偿顺位上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