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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载重线公约修正案船首高度公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本文简要介绍了公约修正案附则Ⅰ第39条中新的船首高度公式的研究和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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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是保障船舶具备足够强度、稳性和储备浮力,正确反映船舶承载能力,限制船舶超载运输的重要标志。自“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以来,船舶安全航行的船舶载重线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研究探索和高度重视。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也正式加入了国际载重线公约,先后颁布和完善了多部有关船舶载重线的法规和规范,并把船舶载重线检验纳入船舶法定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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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是"国际载重线公约"自1966年4月5日(在伦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缔约)以来较大的一次修订,"修正案"的生效和施行将对船舶、海上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该文基于作者对规范的理解并结合了一定的案例分析,以期裨益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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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讨论载重线公约附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条款的序号及文字,均以《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为准。首篇已经有言在先:一家之言难免偏颇,甚而荒谬,欢迎批评指正。附则第6条(6)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的规定:"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勘划在相当于或低于根据本议定书所核定的最低季节性最小干舷载重线位置,则仅需勘划淡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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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检》曾于2009年第6期、第12期和2010年第2期,相继发表文章对《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附则Ⅰ》(以下称《公约》)及《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附则Ⅰ的应用解释(ZC1995)》(以下称《应用解释》)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就如何理解"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的含义再谈一点儿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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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俗称保险圈,虽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上仅仅体现为包括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标尺在内的图像标志和简单的尺寸说明,但是整个载重线证书却包括了船舶在正常条件下的储备浮力、防浸水关闭设备、船舶强度、船员保护、海洋环境.完整稳性和破舱稳性在内的各项内容,而且考虑了船首高度、方型系数和船舶上层建筑等因素,更可喻为水上安全的保险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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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内IMO公布的各国际公约所增加的认可国家和地区名单如下:(1)《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LL)197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修正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秘鲁巴西塞浦路斯至此,已有31个国家的政府向IMO递交了认可文件(我国政府已于1980年8月1日认可)。(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L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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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版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将载重线篇附则1的前4,.直接引用了<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B>,该附则B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1有了不少改进.但在使用时,仍然需要注意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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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引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常用载重线密度计和水尺计量密度计2种密度计。这2种密度计用途不同,船舶驾驶员、水尺计量人员和货物装运相关的人员只有充分了解这2种密度计的不同之处,才能正确使用密度计计量船舶货物质量,避免超载。1载重线密度计载重线密度计也叫比重密度计,用于测量港水密度以判断船舶在给定水线处的排水量是否满足《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要求。该公约第1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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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根据60年代以来世界航运的发展和船舶理论及海洋环境研究的进展,提出了按照这些新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成果修订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的议题,旨在2000年以前完成对该公约的修订,修订后的LL公约将保持下列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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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月7日,我港口国监督检查员(PSCO)对停泊于某港的A国籍国际航行船舶B轮(船舶类型:油轮(单壳),总吨:35375,载重吨:60959,龙骨安放时间:1987年7月16日)进行了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检查共发现12项缺陷,其中一项缺陷为“载重线证书、货船安全构造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等证书签发不符合相关公约条款要求”。该船舶持有法定证书情况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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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船舶超载与海水密度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船舶载重线勘划适用的比重计和商业计重使用的水尺检验员比重计的工作原理进行比较,阐述了引起船舶超载的一个重要原因——计量海水密度时使用不同比重计而产生超载.对于一般船舶这种差别可以忽略,而对于超长的超大型船舶则会引起多达3~4 cm吃水的误差.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对载重线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要从原理上去学习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