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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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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明 《航海》2004,(4):34-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因司法强制行为而灭失或被无单放货时,承运人并不能当然享受法定免责。如果,该司法强制行为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或承运人在货物将被强制放货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理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1法律依据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实施开箱查验;在查验过程中,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3.
危险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人员、动物及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法令对危险货物的装运制定了一系列的要求.介绍了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装运的基本规范规则体系及相关证书体系,并详细阐述了装运危险货物对常规船舶布置、结构和设备的特殊要求.另外,还分析了船舶设计中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4.
郭峰 《集装箱化》1997,(10):19-21,15
把在卸货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称为无主货物,是不十分准确的。无主货物严格地讲,应理解为确实没有收货人前来领取的货物,郎收货人根本就不存在。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在集装箱运输中虽然有,但并不很多;而最普遍的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条款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收货人没有前来领取的货物,就被视为货物无主。不过,此时也许是由于货物价值不高,或收贷人由于资金、通关等问题而无法提取或明确拒绝或放弃提取货物,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货物到港,如少部分溢卸货物。  相似文献   

5.
泉水 《集装箱化》2004,(4):41-41
3多式联运单证作为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货物的数量或重量和货物的表面状况一样 ,在集装箱运输中 ,记载于运输单证中箱内货物的件数、数量或重量都是由托运人提供的 ,如果不开箱检验或逐箱衡重 ,承运人是无法确知托运人申报的数据是否正确的。可是 ,在通常情况下 ,承运人没  相似文献   

6.
某些特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控制货物周围的环境温度.假定该特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周围平均环境温度不得超过38℃,并根据相关要求,货舱需提供足够的通风或降温措施,且冗余设计,以保证任何工况下货舱平均环境温度低于38℃.从货舱热湿负荷计算、空调系统布置方案和冷却系统设计和空调气流分布等方面进行货舱温度控制的研究,并采用CFD仿真模拟进行方案验证.研究结果对货舱空调系统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集装箱货物运输其流转交接形态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装箱,填写装箱单.并由海关或其授权的人加封的货物(英简称F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另一种是由集装箱货运站接受不同发货人的货物,将到达同一目的地,且包装、性质、种类能相容的货物配装同一箱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拼箱货(英简称LCL),在实际业务中习惯称几个发货人,几个收货人。对于后,由于货物交接双方能直接以货物外表实际状况是否良好划分责任,交接双方一旦发现包装有损或有货损货差,比较能确定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但对前.由于货物已装载在箱内,交接双方仅以箱子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关封是否完整来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8.
宣行  吴晓啸 《集装箱化》2010,21(8):35-36
<正>1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集装箱谎报、瞒报行为,是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3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7条明确规定,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向海事部门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第24条和第25条对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刘观周 《中国港口》2002,(10):41-41
<正> 集装箱货物残损的问题历来是集装箱运输中令人头痛的问题。其实,集装箱货物遭损与货物在集装箱内的积载及其装箱、拆箱或在运输及装卸时操作不当有关。也有因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的不同气候形成的温差在箱内产生汗水致使货物湿、霉以及氧化等造成货损。也有因货物的包装缺陷或因集装箱长期使用而磨损后不能适载货物造成货损。如果我们知道了发生货损的原因,及时采取预  相似文献   

10.
施依柠 《集装箱化》2017,28(9):17-19
正在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开箱检查的过程中,针对箱内货物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货物名称与运输单证上的货物名称不符或货物性质不明等情况,海事执法机构应责成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必要时,海事执法机构应实施取样程序,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获取与货物运输安全和污染危害特性相关的检测数据,从而对货物性质及其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在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海事执  相似文献   

11.
施铸 《中国水运》2002,(8):24-24
共同海损,简单地说,就是当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到危险,为了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所作出的有意的和合理的特殊牺牲,如投弃货物以减轻船舶重量、船上发生火灾时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灌水灭火使货物受损、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用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发生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全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应该由获得安全利益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共同负担分摊.  相似文献   

12.
1 出入境货物转关运输通关程序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监管货物依照有关规定,由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出入境海关手续的行为,其目的是要加速口岸出入境货物的疏运,方便货主办理海关手续.我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中,对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出入境货物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予以办理转关运输;汽车转关须是装载于集装箱经铁路或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并由海关加封;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须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等.  相似文献   

13.
第二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凝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相似文献   

14.
泉水 《集装箱化》2003,(4):11-11
选择卸货港货物(optional cargo) 简称选港货。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尚不能确定具体的卸货港,而在提单或运输合同中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卸货港,以保留货物装船后、航行途中确定具体卸货港权利的货物。 在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的情况下,货物积载的难度必然会增加,甚至会形成舱容的浪费,因此须对选择卸货港货物,在基本运费外,加收选择卸货港附加费,而且货方必须在船舶抵达第一个选卸港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向船方宣布最终确定的卸货港。  相似文献   

15.
万敏 《集装箱化》2003,(5):14-15
1甲板集装箱装载的要点现行国际海上运输法规规定:承运人如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此种运输仅限于该种货物根据航海习惯可装载甲板运输,或事先已征得货主的同意,并在提单上记载“装载甲板运输”字样。反之,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损害,则构成根本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随之运输合同中给予承运人的一切抗辩理由、免责事项等均无效,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相似文献   

16.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18.
影响冷藏集装箱温度的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冷藏货在运输过程中,为了防止货物变质及保持货物的鲜度,需要保持一定的温度,即运输温度。根据具体货种的要求来确定运输温度值的大小,即使同一种货物,由于运输时间长短、冻结状态和货物成熟度的不同,对运输温度的要求也不一样。冷冻货物是在货物冻结状态下进行运输的货物,运输温度要求的范围一般在-10℃至-18℃之间,冷却货物是货物未冻结或货物表面有一层薄冰的状态下进行运输的货物,一般允许的温度调整范围在2℃至-2℃之间。所需运输温度要求由托运人提出,冷藏集装箱应适于拟装各种冷藏货物所需的运输温度。  相似文献   

19.
武嘉璐 《集装箱化》2015,26(4):13-15
<正>1无水港定义近年来,无水港概念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并已积累一些实践经验。建立无水港的目的包括为沿海港口拓展货源、提升本地对外开放度、减少沿海港口环境污染及拥堵、增加当地就业岗位等。国内外港口业对无水港的定义有所不同:国外业界认为无水港是通过铁路直接与港口相连的内陆多式联运终端,货主将货物存放于此地或从此地提取货物与将货物存放在港口或从港口提取货物的性质一样[1];国内业界对无水港的定义较为宽泛,即通过  相似文献   

20.
赵百岗 《集装箱化》2013,24(9):21-23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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