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过去20年来,世界商船队由7.7万艘增加到9万艘,平均船龄由13年增长到20年,而每年的海损事故率由千分之四降到千分之1.5。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共同努力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3.
每一部国际海事公约的出台,都是相关各方不断角力和相互妥协的结果。近年来,随着国际航运业的迅猛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际社会对海上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日益关注,与之相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不断产生、修正和修订。而这些公约,其效力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对船旗国履约工作的促进和对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强化,已形成了一整套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相似文献
4.
5.
7.
8.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12,(1):4-5
正IMO/IACS信息IACS新通过UISC191(Corr.1 Nov2011),该版适用于2012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IACS删除Rec8(Del Nov2011),由于该文件内容已被IMO公约覆盖,IACS决定删除。IACS新通过UISC250 相似文献
9.
10.
船舶建造标准在整个海上安全链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共同船舶建造标准来抵制低标准船舶,对于保证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意义深远。拥有全球商船总吨90%以上船级的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制定的“散货船结构共同规范(JBP)”和“油轮结构共同规范(JTP)”,必将引发一场规范的变革,为此,航运和造船界应作好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11.
12.
IMO已经决定2009年5月在香港外交大会上通过《国际安全与环保拆船公约》,这将会对世界拆船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文中首先简单介绍了拆船公约及其特点,紧接着介绍了我国拆船业的发展情况,并分析了拆船公约给拆船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提出了对拆船公约实施后促进拆船业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13.
1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相似文献
15.
近期,东京备忘录联同巴黎备忘录发布公告,决定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开展船舶结构安全和国际载重线公约集中检查活动。届时,缔结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的45个成员国(或地区)将在亚太地区和欧洲地区同时启动集中检查活动(CIC),以确保航行两大区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满足结构安全和载重线的要求。集中检查期间,南美洲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地中海备忘录和黑海备忘录也将参照有关活动导则对驶入其所辖区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16.
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的产生及发展规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为了防止自然风险及人类自己的错误可能造成的海上危害,世界先后诞生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海事公约。通过对这些海事公约的诞生和发展规律的研究和提示,对做好海事工作,发展海洋运输将有一定指导意义。一、相关国际海事公约产生的背景 相似文献
17.
《中国海事》2022,(2)
公开日期:2022年01月20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以第MSC.477(10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以第MEPC.3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燃油硫含量取样验证和EEDI),以第MEPC.325(75)号决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第E-1条和附录I)。依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第MSC.477(102)号决议、第MEPC.325(75)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1年1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对我国生效以来,经过政府、各级海事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施了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履约工作。但是,我国在执行SOLAS 1974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探讨我国履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9.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后,按照公约规定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交通运输部规定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改变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非油轮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或经济担保的局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