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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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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大宗货物成交时,一般采取租船的方式进行运输.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在签发的提单中载入并入条款,以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FOB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繁,在实务中,FOB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谁安排货物运输有数种变通做法.而在采用这些变通做法时,由于并入条款的存在,使得FOB项下的卖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  相似文献   

2.
目前,上海外贸出口货物多以FOB条款成交,订舱租船权为国外买方所有。其结果造成国内出口商失去了安排出口货物运输的权利,将外贸出口运输市场拱手让给外方,使国轮货载比例下降、运费收入流失等,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货物运输进场交易的可能性,制约了我国航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国家如果不采取措施扭转目前外贸出口货物FOB上升态势,没有相应的保护政策来扶持本国船队,那么国有大中型航运骨干企业一旦被外国船公司挤跨,不但我国外贸运输将受制于外国船公司,影响外贸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保证我国在战时军事补给的需要。 因此,对上海外贸出口货物FOB条款情况、国外航运保护与扶持政策等进行调查分析,探索可行的政策措施,便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一、外贸出口货物FOB情况调查 1.调查单位的选择 调查单位选择的基本原则: (1)列入1995年上海市外贸出口前50位的企业; (2)以出口散货的大型工贸企业为主; (3)因钢材是上海市最大的散货出口品种,所以重点调查钢铁企业。 根据以上3个基本原则,我们确定了15家调查单位作为抽样调查样本,其中大型工贸自营出口企业11家,专业外贸公司4家。工贸企业中大型钢铁企业5家,大型石化与化工  相似文献   

3.
杨奕宽 《水运管理》2002,(11):19-20
近年来,我国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的越来越多,即由国外买方安排运输,由买方指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公司,这类出口货物又称指定货。而以CIF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逐渐减少。出口FOB指定货的剧增对我国的出口企业、国际航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保险业等都有着不利的影响。就出口企业来说,其风险增大。  相似文献   

4.
一般说来,出口货物卖CIF或CFR、进口货物买FOB是取得贸易货物的运输权益或取得服务贸易运输附加值的国际贸易通常做法,也是贸易商通过对货物运输的控制,保障贸易安全的一项策略。  相似文献   

5.
张辰舟 《水运管理》2012,34(8):20-21,28
阐述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船舶派遣条款、延长交船期间条款以及卖方仓储费用计算条款,指出不同的措辞以及不同的法律适用都会对这些条款本身的性质以及卖方最终是否可以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产生一定影响,认为应在签订FO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客观情况以及对市场的准确估计,合理地制订延长交船及仓储费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6.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内的外贸公司承受着极大的出口压力。每家进出口公司都在考虑如何进一步压缩出口成本,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商品竞争力。因此对于以CIF条款达成出口贸易或以FOB条款达成进口贸易的外贸公司来  相似文献   

7.
石丹  何丽新 《世界海运》2009,32(12):60-63
鉴于FOB条款在日益增长的涉台贸易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趋势,涉台贸易FOB条款项下产生的卖方提单风险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应当成为规制重点。而两岸海上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存在着托运人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承运人签发提单对象不明确及交货的卖方是否有诉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刘冰 《集装箱化》2005,(12):29-29,31
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9.
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因  相似文献   

10.
进口放货,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货物交付。换句话说,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与正本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领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条款可以作出上述理解。该条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该条款对提单的三项功能的规定,与有关国际航运规则及国际航运界的理解与操作是一致的。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很清楚,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对“货物交付”的概念也并未进行具体定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国各个口岸的情况不同,使进口放货程序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本文拟就平时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仅指散杂货物)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德国买方BLOCK AUSSENHANDEL公司签定出口铁钉合同,FOB价格,货物价值13 440美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青岛港接收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3月9日将货物装船,3月10日被告签发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FCR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BLOCK AUSSENHANDE  相似文献   

12.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3.
张婷婷 《中国海事》2013,(10):21-23
文中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正案新增条款5.4.1.5.15入手,通过比较公约要求和目前我国烟花类货物水路运输相关立法、履约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套修案新增条款5.4.1.5.15的国内履约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4.
价格动向     
《中国船检》2003,(7):56-57
跌。中远集运、中海从6月起取消日本/宁波航线出口日本货物的紧急燃油对加费(FBS)。在中国发往日本的货物中,上海发运的货物,各船公司已于5月中旬采取了取消和减收的措施。其他港口也在研究采取同样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
张姗姗 《中国船检》2004,(10):64-65
原告:服饰公司;被告:船务公司 2003年3月12日,服饰公司委托有外贸进出口权A公司出口货物。A公司接受委托后,与境外买方8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C公司委托被告船务公司代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付装运文件等事宜。船务公司接受委托后,安排了货物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C公司同托运人协商。C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船务公司转交托运人。船务公司又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际承运了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船务公司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物。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请求法院判令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7.
许曹华 《水运管理》2000,(11):23-25
一、信用证CFS -CFS、提单CY -CY运输条款的应用根据交通部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规定 ,CFS -CFS运输条款是指 :“发货人将不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运至出口国家集装箱货运站、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后交由承运人运至进口国家集装箱货运站 ,进口国家货运站在拆箱后将拼箱货交由收货人”。规则中对CY -CY运输条款的规定是 :“发货人在自行装箱后 ,将整箱货运至出口国家集装箱码头堆场交由承运人运至进口国家集装箱码头堆场交收货人 ,并由收货人自行负责拆箱”。尽管规则对运输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但在具体运作中涉及…  相似文献   

18.
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ing charges,简称THc)是海运货物承运人为货主(包括付货人和收货人)运输货物所收取的海运费之外的附加收费。名义上是承运人在向港务当局支付了码头费用之后从货主那里取得的补偿。但是THC的支付与海洋运费有所不同,海运费按贸易条款一般分为运费预付(CFR/CIF)和运费到付(FOB)两种。预付由付货人支付,到付由收货人支付。但是THC费用在装船港一般都由付货人支付,卸货港都由收货人支付。如表1所示:  相似文献   

19.
该论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区别FOB贸易条件合同下的托运人与实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关系,用法律手段分析"在FOB条件下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船公司提单应该签发给谁"等一系列争议。对"卖方应该如何在FOB条款下自我保护"做出相关评价,并提议应把关注点放在进一步明确签发何种提单,才能更为精细地衡量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郭峰 《集装箱化》1997,(10):19-21,15
把在卸货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称为无主货物,是不十分准确的。无主货物严格地讲,应理解为确实没有收货人前来领取的货物,郎收货人根本就不存在。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在集装箱运输中虽然有,但并不很多;而最普遍的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条款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收货人没有前来领取的货物,就被视为货物无主。不过,此时也许是由于货物价值不高,或收贷人由于资金、通关等问题而无法提取或明确拒绝或放弃提取货物,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货物到港,如少部分溢卸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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