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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驾驶员这样认为:车主买了车辆保险,汽车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了“护身符”,有了“报销公司”,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自己不用赔付,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这里要告诉大家:车辆保险并非“保险箱”,车主虽购买了车辆保险,并不等于保险公司包赔一切,更不能保全性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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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车主来说,保险公司似乎天生就是敌人,矛盾永远不可调和。而与保险公司的矛盾可能出现在车辆从购买保单到现场定损,乃至最后理赔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当然这其中不乏有些车主故意和保险公司纠缠,想要获得更高额的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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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车辆出事保险能否免责?要看是否交还投保人
案例 今年5月,福建厦门国旅旅运服务有限公司将车送到修理厂维修后,委托修理厂驾驶员将车开出去冲洗后再送过来,谁料在这过程中出了车祸。当国旅公司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保险合同早约定好了,“车辆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他们认为,修理厂的司机把车子开出去,说明车子还在修理和保养期间,出事故是可以拒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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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多年来,保险业有一个"行规"——保险车辆撞伤、撞死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然而,这个施行多年的规矩被南京市溧水区一个打工父亲打破,他在倒车时不慎将2岁的女儿撞死,然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行规"拒绝赔偿。他质疑行规的合理性,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11月初,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终审结果——"行规"违法,他的诉求合法,获赔6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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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论是主险还是附加险,张先生都购买了,可是车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不给赔,他认为不合理。有一天,我把车停在朋友家的院里,那天下大雨。结果院里的墙皮脱落,将我的车砸掉漆了,风挡玻璃也坏了。张先生介绍,因为他的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他马上就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该保险公司到现场堪察后却表示,该事故不在张先生投保的范围内,让他找这面墙的房主。保险专家表示,根据投保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有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出险是由被保险人本人造成的;另外就是第三方造成,但第三方已经找不到的。可是从目前情况看,造成张先生车损事故的当事人为院子的产权人即为第三方,所以这次受损不在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很多车主都以为给车投了“全险”就万无一失了,但其实“全险”也只包括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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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据此,保险公司可否对未年检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损害一律拒绝赔偿?以下3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一、未年检的车辆肇事后烩验合格,保险公司应理赔案例2012年11月29日,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2013年lO月21日,赴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强女士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次日,警方委托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事后,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审,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孙女士委托物价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坏及修复费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3,64万元。评估费用为1900元。孙女士起诉保险公司后,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未按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被告以原告未依法办理车辆年审手续为抗辩理由拒绝赔付,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予以孙女士包括评估费在内的全额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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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发生后,
肇事司机小胡本以为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意外伤害险,
可以得到一些赔偿.
但保险公司却以其"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
为由拒绝理赔,这让小胡深感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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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1998,(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保险业的业务范围迅速扩大,工程项目投保越来越多。工程投保首先应选择好保险公司、投保形式、保险种类和保险范围等。签订保险合同是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应详尽、严谨,包括的内容必须全面、明确,诸如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用、保险期限、赔偿办法、赔偿期限以及责任除外等等多项内容,都必须在合同文本中表述明白。保险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作为投保方,应有具备一定保险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工程保险工作,一旦灾害或事故发生,确保能够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必备的资料,按照规定程序,依据合同条款,在索赔期限内获取应得的全部赔偿费用,使灾害或事故给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维护自身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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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的丰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车损险。保险公司出单时,业务员认为夏季将至,天气炎热,为防止万一,建议王某再保一项自燃损失险。王某觉得新车不可能自燃,并且车辆还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自燃,厂家也会赔偿,因此未投保自燃险。同年7月,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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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山军分区充分利用社会较完善的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拓展社会保障渠道.与驻地保险公司积极协商,紧密结合部队车辆使用管理情况。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从分区家底支出10万多元,在10余类险种中,有针对性地选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3项险种为部队20多辆常用车进行了投保。通过保险公司依法规范并简化部队车辆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有效减轻部队经费和交通事故协调的压力,确保部队军事职能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