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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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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讲,总第179期P51页) 4损害赔偿及责任限制 4.1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根据货物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而定,如果货物灭失或全部损害,则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害,则按比例赔偿.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涉及货物价值.<示范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易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价格,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二者皆不存在的话,则参照同类或同质量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2.
邓金刚 《世界海运》2013,36(6):49-52
[裁判要点]海损事故发生后,如果财产损失的金额超过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承运人打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不超过获救货物的价值部分)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方式是承运人将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参与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相似文献   

3.
王海峰 《水运管理》1998,(3):14-15,13
保价运输作为我国水路运输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交通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均得到了体现。《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个人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托运人应提出保价物品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将汇总价格添入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并向承运人支付声明价格0.5%的保价费”。第五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按托运人声明价格赔偿,但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水路货物保价运输、作业规定》第二条规定:“水路运输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定,凡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简称“非国家定价货物”)均按本规定办理,但按《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可不办理保价运输、作业”:第三条规定:“水路运输非国家定价的货物,实行保价运输、作业和不保价运输作业两种方式。均由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自行确定”。 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上述保价运输、作业制度,但是,什么是保价运输,实行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十分明确。应当说,这是  相似文献   

4.
倪湧 《航海》2011,(3):24-26
海事法院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相似文献   

5.
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因  相似文献   

6.
<正>〖提要〗随着货物集装箱化运输的发展,危险品罐箱运输事故不断增加,此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通常案情复杂且损失数额大。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事故的原因,然后根据《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托运人应承担相应的危险货物托运的义务与责任、《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管货义务,来判明双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分析危险品罐箱的安全标准、危险品装卸过程中的分工和责任,  相似文献   

7.
赵百岗 《集装箱化》2013,24(9):21-23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05条和第106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条款提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包括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针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一、错误扣船之赔偿责任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  相似文献   

10.
一、错误扣船之赔偿责任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事》2007,(9):20-22
(接上期)第十一条责任的免除一、如果承担第十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的责任与下列公约有冲突,则在冲突范围内,登记所有人不对此类费用负责:(一)经修正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经修正的《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相似文献   

12.
《世界海运》2017,(5):49-52
针对大宗商品进口商与码头公司之间对于货物是否被违法放行的争议,通过法理分析,得出未签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的货物所有人与码头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码头公司未经货物所有人允许放货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结合货物所有人的过错情况,货物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以及诉讼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货物市场价值综合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3.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后.货方与承运人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货方将其货物交付于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条件运达目的地.另一方面,承运人与货方订立运输合同后,常常将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则承运人与其受托履行人也存在另一合同法律关系。 比如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时,将港口作业交给港口经营人完成。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受托履行人,受托完成货物的港口作业。如果港口经营人履行不当,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则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1)因为货方与合…  相似文献   

14.
0引言钢材货物的价值较大,其自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导致海运承运人常常要为该类货物的损坏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国际上大多数承运人保赔协会(P&I Club)在对钢材承运严格要求的同时,还在装船前对钢材进行检验并安排监装,目的是帮助承运人谨慎运输,当货物发生损害及日后索赔时,能够提供证据帮助各方分辨责任。1须检验的钢材一般须进行装船前检验的钢材主要是价值比较高但包装简单甚至裸露的成品钢材,由于这些货物  相似文献   

15.
王蕾 《航海》2011,(1):28-29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相似文献   

17.
船舶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具有后果严重,损害金额难以确定,索赔主体特殊等特点。本文探讨了船舶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的特点,自然资源损害的数额计算及赔偿范围。在借鉴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我国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探讨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信息公告     
《中国海事》2014,(6):79-80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贯彻执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从境外经海上运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持久性油类物质,以提单、海运单或者提货单记载的重量为准。在境内运输的,以水路货物运单或者调拨单记载的重量为准;没有水路货物运单或调拨单的,以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单记载的重量为准,每单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不计收。此外,当年基金支出预算不足以全部支付索赔案件应付金额的,应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出赔偿或补偿决定的时间顺序依次赔偿或补偿,时间顺序相同的按比例赔偿或补偿,赔偿或补偿不足的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相似文献   

19.
钟明  刘晓琴 《航海》2011,(5):20-22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旦发生货物灭损,承运人可能以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为由主张免责,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承运人却不能当然免责。首先,何为船舶潜在缺陷。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即使船舶存在潜在缺陷.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存在过错,那么其也不能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此外,承运人对于集装箱损坏的赔偿限额应当视集装箱与受载货物的关联性确定.当集装箱本身即是受载货物时,不能按照装运器具的标准计算责任限额。  相似文献   

20.
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由于该类货物的事故性侵权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我国相关损害赔偿机制尚不健全,本文试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制、补偿基金四个方面讨论应当如何构建我国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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