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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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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维护国际货运服务经营的利益和提供比较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英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法缩写为FIATA,简称为菲亚塔)制定了《国际货运服务示范规则》(以下简称《示范规则》)。而有些国家这根据《示范规则》制定了本国的国际货运服务标准交易条件。  相似文献   

2.
4客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客户的权利 CIFA标准交易条件没有直接对客户的权利作出规定,对其义务和赔偿责任则作出了较详尽的规定,相反,对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进行了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标准交易条款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1CIFA标准交易条件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行业组织都制定了本国的国际货运服务标准交易条件,如德国的《德国货运服务经营者标准交易条件》(G erm an Freight Forwarders'Stan-dard Term s and C onditions,A D Sp)、《英国货运服务经营者协会标准交易条件》(The Institute of Freigh  相似文献   

4.
1 探讨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问题的必要性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的责任限制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责任限制,也可能无责任限制;在有责任限制的情况下,其依据可能是国内法律,也可能是国际公约。讨论此问题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国际货运服务经营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第二,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具体的业务性质以及所依据的公约、法律、法规:第三,国际货运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包括被并入合同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比如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作为当事人提供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航空运输、国际陆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时,其责任限制是不同的,在以代理人身份提供这些领域的代理服务时,是否享有责任限制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5.
4 建立我国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制度的思路 4.1 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 由于运输业特有的风险,历史上形成了承运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从最初的货运代理人角色逐渐发展成为包括承运人在内的多种业务,从单纯的运输业务扩展到包括仓储在内的物流业务。国际货运服务经营从事承运人业务时,因此享有与运输工具经营人一样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从利益和风险平衡角度,作为代理人从事业务时也有必要确立相应的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6.
香江 《集装箱化》2001,(10):27-28
3出入境集装箱及其货物监管办法各国海关对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的出入境和过境都依照其国内法实施相应的监管制度.国际上,对集装箱及其货物就海关事项也制定有相关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及附件对国际货物过境运输的海关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与要求.20多年来我国海关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出入我国关境或过境我国的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7.
香江 《集装箱化》2001,(11):18-19
第二讲出入境货物的通关程序1各类出入境货物的通关程序通关,是指出入境货物通关环节,涉及海关、出入境货物报关人、承运人以及所有人在内的多角色的运作过程,海关通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程序对货物实施监管,以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所以,一切出入境货物,不论享受的关税待遇如何,都必须向海关履行通关义务.  相似文献   

8.
(接上讲,总第179期P51页) 4损害赔偿及责任限制 4.1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根据货物实际遭受损害的程度而定,如果货物灭失或全部损害,则全部赔偿;如果部分损害,则按比例赔偿.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均涉及货物价值.<示范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易的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价格,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二者皆不存在的话,则参照同类或同质量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9.
为了维护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的利益和提供比较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英文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法文缩写为FIATA,简称为菲亚塔)制定了<国际货运服务示范规则>(以下简称<示范规则>).而有些国家这根据<示范规则>制定了本国的国际货运服务标准交易条件.  相似文献   

10.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11.
广东集装箱制造业面临的挑战。正当上海地区的集装箱制造业由90年代崛起的新公司支配的时候,广东南部地区的老牌企业乍看起来似乎仍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尽管如此,它们的垄断地位正受到新近投产的新的竞争对手的挑战。此外,离香港不远的经济活跃地区正计划建立更多的集装箱厂。  相似文献   

12.
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13.
关系到我国国际货代物流行业发展和行业规范要求的五项国家标准在2008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国家商务部于今年5月下发了商贸函[2009]85号"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等五项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工作已经在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货代行业五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行业国家标准的空白,  相似文献   

14.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1):42-43
<正> 货物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即为货运事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外理赔偿事宜时,国际航线货物运输由《海商法》进行调整;国  相似文献   

15.
侯佳洁 《水运管理》2008,30(11):12-17
为深入认识《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独具特色的履约方制度,解读国际货物运输最新立法趋势,通过分析《草案》中履约方制度的内容及立法背景,认为履约方概念是应《草案》门到门运输适用范围而设立的,旨在统一调整所有门到门运输参与方的权责,其本身制度的构建折射出国际货物运输立法走向统一的必然趋势。海运履约方概念的设立仅将《草案》的责任体制强制适用于港至港区段,是《草案》迈向最终统一化的过渡性方案,从而实现门到门运输中货运主体的统一调整,是开启国际货物运输立法统一之门的金钥匙。  相似文献   

16.
2 005 年3 月7 日,中 远集团5800箱位第 六代全集装箱船舶 “中远厦门”号命名 暨首航厦门港仪式在厦门国际货 柜码头隆重举行。这是中远集运新 开辟的欧洲二线(华南——欧洲快 航)上所投入运营的第一艘新型现  相似文献   

17.
2010年11月24日-12月3日,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8届会议在其总部伦敦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的修正案和《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相似文献   

18.
19.
《中国船检》2011,(7):I0014-I0014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发出“关于公布实施《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年修改通报)的通知“.该“修改通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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