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4.
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5.
6.
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航运市场发展,调整船货双方在缔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的法律平等关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已完成草拟工作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提出“总量合同”的概念,通过介绍总量合同的概念及背景,分析其扩大运输合同自由、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给航运市场及海商立法带来的影响,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完善班轮市场监管,修改《海商法》引入“总量合同”概念。 相似文献
7.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式签字仪式,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继“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统一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经开放式签字加入,满足公约规定的缔结国后,该公约将生效。 相似文献
8.
9.
人类已进入信息技术时代。对于通过新的通信手段缔结的合同,用旧的"要约--承诺"(Offer-Acceptance)法律概念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已越来越困难。 相似文献
10.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美国的里程碑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经国际社会的努力,达成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是该公约一直没有生效,现行的情况是具体案件仍适用各国的国内法律。在我国,根据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划分采取的是网状责任制,其中海运段适用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由于《公约》的普遍适用性,其根本违约制度被国际贸易合同广泛参考,但第25条仅仅提出了根本违约的一般含义和实质要义,而不是一个明确的全面的适用标准。《公约》条款本身的模糊性、整体性和抽象性使它的适用受到了很大限制。本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分析了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存在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广泛阅读学习和思考的基础上对一些已被广泛接受的根本违约具体认定标准进行总结和阐述。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担保义务由货物品质担保和货物权利担保两项义务构成。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将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单独加以规范。现代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要求卖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义务。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在磋商阶段就能够明了,但对于法定的担保义务,由于立法措辞的模糊,实践中常引发双方的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13.
人类已进入信息技术时代。对于通过新的通信手段缔结的合同,用旧的“要约-承诺”(offer-Acceptance)法律概念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已越来越困难。 相似文献
14.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立法体制的现状及缺陷 2.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FIATA)的示范法及相关国际立法 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专门的国际公约,但FIATA制定的示范法对各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海牙--威斯比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均在一定程度上调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16.
<正>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1980年5月,联合国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发展,在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总则第一条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也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海上集装箱运量巨大,铁 相似文献
17.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基本标尺,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为基本规范。相关货运合同的签订,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与承诺方式,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运企业所签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水运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关承运人追究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沈禹钧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1,22(1):54-58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在50多个国家适用已有10多年时间,但公约中有关根本违约的条文规定,在实际运用时依然有着概念难以把握和多种解释问题。如什么是实质损害、可预知性的时间判断等就存在这类现象。这些都给国际货物买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买卖双方留下了不确定因素。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还应避免这种不确定性。应该肯定的是,公约毕竟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原则,而这些原则也将是本文得以展开论述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20.
租船运输是散货运输业务中最主要的经营方式,顾客和船公司的生意往来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上,租船合同(简称租约)是约束双方(租船人和船东)的法律文件,双方生意的做成以租船合同的订立为标志,租船业务人员在订立租约的谈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重视的问题很多,其中运费支付条款是必须注意和重视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