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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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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6,(5):38-4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既是我国基金立法的背景,亦被我国予以广泛借鉴。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起点,我国已经建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金法律规范体系,并且随着2015年基金管委会的成立开始全面运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基金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健全征收对象,改进缴纳方式;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赔付中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改革应急处置费用的赔付方式,减轻受害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基金管委会的审核权和代位求偿权行使要件,以确保基金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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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船舶油污损害的加剧,我国正酝酿制订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立法。本文提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由四大基本制度构成,即适用范围制度、赔偿主体制度、赔偿范围制度、赔偿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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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即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制度,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三个方面是目前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入手点。本文将分别对我国在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然后基于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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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具有后果严重,损害金额难以确定,索赔主体特殊等特点。本文探讨了船舶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的特点,自然资源损害的数额计算及赔偿范围。在借鉴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我国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探讨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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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为了解决油轮货油和空载油轮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CLC92)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FUND92)。CLC92 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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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来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时会产生巨额的赔偿责任,肇事方往往会陷入无力承担的尴尬境地,以至于破产倒闭,油污受害方因此无法得到赔偿.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船舶进行强制保险或取得其它财务保证,由资信状况良好的第三方代替船舶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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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建设上不断出台新的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防污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先后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待批准;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我国在短时间内出台诸多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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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损失范围概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燃油等油类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后,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责任人索赔损失的范围。它直接关系到责任人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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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船舶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将日益严重。文章运用分析研究的方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探讨,认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应当遵循无过错责任、高额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货主分摊油污损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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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基于海上船舶碰撞引起的油污损害承担的责任主体的研究,从对国际通用的"谁漏油谁负责原则"的分析着手,通过对我国目前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的介绍,并结合CLC对此问题的有关规定,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个人见解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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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两级赔偿模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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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阶段的船舶油污状况和现实基础,借鉴国际上对船舶油污损害的处理方法,分析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机制,探讨建立我国自己的油污基金以及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和其可行性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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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特殊的民事侵权,涉事船舶不论对自身还是对公共环境都带来了无法逆转的破坏,由于缺乏相应对策,我国每年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事故不在少数,因此,建立健全相关保护制度尤为重要。通过分析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其缺陷,论证建立完备的海商法必要性;其次,在民法体系全面焕新的背景下,通过比较分析《海商法》修改建议稿之于现行《海商法》的修改增补之处,为今后的立法以及实务工作提出建议。总之,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立法空白,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坚持立法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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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海上石油运输的发展,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风险不断增大.对于因两艘或多艘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而引起的油污损害,如何划分侵权赔偿责任,目前存在多种看法.有观点认为应由漏油船单方承担责任,有观点认为应由非漏油船和漏油船承担连带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应当由发生碰撞的船舶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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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概述了国际油污赔偿体系以及我国目前对由于船舶所造成的油污损害事件的处理办法,分析了建立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尽快建立我国油污赔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