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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峰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12,33(2):57-60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2.
陈秋妹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1999,20(3):45-47
1引言 众所周知,海运正本提单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明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且1992年英国提单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构成承运人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当它转让到第三人或收货人手中时,其对货物的某些记载对承运人则构成绝对证据. 相似文献
4.
张碧青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7,28(3):1-7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维利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2):59-61
分析了电子商务中因格式合同而引发的问题,提出规制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的必要性,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6.
苏同江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0,21(1):13-17
承运人在托运人未支付应当支付的预付运费时,能否拒绝履行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的义务,从而留置提单,在实践和理论上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留置提单。承运人留置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范畴,亦不属于行使权利质押的质权,应该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合同双方要友好的、平等去处理各种分歧,真正保护好双方的权益,双方都应该重视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往来函件。现就对合同管理的这个环节谈谈个人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8.
任律珍 《集美航海学院学报》1997,15(2):35-40
提出了制定《中国提单法》的必要性,并对提单的立法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提单法大体上应包括如下部分:提单主体的认定,提单的登记,关于记名提单,提单的记载事基及批注的效力,关于假提单,提单法律行为,货物的交付,关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提单法的适用范围,时效和其它。 相似文献
9.
国际货运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有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有时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不同的角色和身份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在关系不明确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名义、提单的签发、提单记载的内容、收取报酬的方式等方面来辨别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 相似文献
10.
张铎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5,26(1):26-29
从提单的诞生看,提单上附有的权利仅是一种占有权;在转让过程中,提单上也没有附加所有权。在国际贸易和融资等环节也并不要求提单成为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状态,游离于提单的文义之外。提单本身仅是一种占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11.
魏兴华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57-59
虽然记名提单不能像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那样自由转让,但是在航运实务中记名提单的使用也较多。文章对我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记名提单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由于记名提单法律冲突而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13.
赵峰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4,25(3):16-19
海运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三种职能。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数量和质量状况与实际情况会出现很大差异而导致严重后果,因而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这类常见问题。 相似文献
14.
魏衍梅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1):90-93
在海运单日益被各主要航运国家采用,并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应正确认识海运单这一新事物,了解海运单各方面的知识,做到既能发挥海运单避免压港、及时提货等优点,也必须认识到海运单无法充分保护收货人利益的弊端,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5.
柯燕云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3):27-31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而产生的一种全新合同形式。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立法却远远滞后于这一新型的商务运作方式。文章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传统合同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从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对电子商务中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了法律上的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张碧安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21(3):112-115
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的特点。相互勾结串通,在信用证运转的各个环节上疯狂地实施欺诈活动,给权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损害银行信誉.破坏交易秩序,危及整个信用证制度.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制订出预防与打击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本文从加强公司法律、限剞使用或取消方便旗的船舶、印制难以伪造的提单及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正2018年12月24日,乌鲁木齐公交集团隆重召开第二届职代会第十次会议,圆满完成3年一续签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三项合同"签约仪式,237名职工代表参加了会议。大红色的投票箱前,集团公司领导康建军、赵明杰、张平、王文胜、杨希平等对审议"三项合同"草案意见郑重投下神圣的一票,随后,职工代表依次投票。通过 相似文献
18.
货物交付制度是运输合同法律的重要内容。《鹿特丹规则》系统规定了货物交付制度,确立了收货人接收交付和确认收到货物的义务,规定了不同运输单证下的交付规则,与现行的法律比较存在诸多差异。中国航运企业应研究、借鉴货物交付新规则,完善货物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19.
郭梁梁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10,31(3):14-17
提货单具有凭以报关、费用结算和提货等功能。货物进口到港至提货环节,参与业务的主体复杂、合同关系多重交叉,进口提货环节复杂,风险难辨,给承运人、船代和收货人及港口、场站经营人等造成了风险和损失。应研究和区分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把握提货单属性,正确适用法律。在新物流业态中,探索仓单、分提货单等新单据,实现提货单传统功能与新功能的衔接、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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