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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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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倪涌  钟明 《中国船检》2005,(8):74-75
【案情】2003年10月14日,被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产公司”)向原告华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传真一份出13货物明细单,委托华展公司代为办理一批出口到法国勒阿夫勒的货物的报关订舱手续,并要求华展公司告之运价。华展公司收到明细单后,在该明细单上注明海运费和集卡运费后回传特产公司。随后,华展公司派车到特产公司指定地点装箱,并代为订舱、报关。货物出运后,华展公司向特产公司开具发票收取海运费、集卡运费和订舱、报关,THC(港口附加费)等。特产公司按华展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了款项。原告据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中,除了特产公司的付款凭证为原件外,其余证据均为传真和复印件。  相似文献   

2.
无单放货谁举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被告]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锦程公司”)[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商船”)〖案情回放〗2002年11月7日,原告委托锦程公司报关和订舱出运一批服装。出口货物明细表要求由锦程公司代理出口,由SAFE-DECK LINES LTD(以下简称“S公司”)出提单,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汉城银行指示,通知人为SANG ZOTRADING CO.。  相似文献   

3.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与德国买方BLOCK AUSSENHANDEL公司签定出口铁钉合同,FOB价格,货物价值13 440美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在青岛港接收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3月9日将货物装船,3月10日被告签发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FCR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BLOCK AUSSENHANDE  相似文献   

4.
汪洋 《航海》2007,(1):36-38
〖案情〗原告: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2002年11月7日,原告委托上海锦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报关和订舱出运一批服装。出口货物明细表要求由锦程公司代理出口,由SAFE-DECK LI  相似文献   

5.
【案情】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被告二:上海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货运公司出口运输一批自行车停放用车架、周转箱至日本大阪,收货人为F公司。随后,被告货运公司委托另一被告轮船公司实际承运该批货物。但至200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6.
1案例简介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欲将一批货物由上海港运往日本横滨港,遂通过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委托某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运送。原告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22日用1个20英尺的集装箱装运该批货物,并按时运至日本横滨。货物到港后,始终无人提取货物,致使该集装箱滞留日本港口。2004年4月10日,被告致函原告,希  相似文献   

7.
【案情】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东方发祥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防城港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赖某。第三人陈某。2003年7月3日、2004年1月8日,被告分别与长兴厂、鸿宇公司签订合作出口协议,长兴厂、鸿宇公司将其出口到欧洲的货物委托被告代理出口;被告收取L/C结汇金额或出口合同金额1.5%的费用。  相似文献   

8.
朱杰  汪洋 《中国船检》2008,(5):100-101
案情回放 原告:JX进出口公司(简称JX公司) 被告:(上海飞达)A国际货运公司(简称A公司) 被告:(金发)B船务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被告:(中国)C外运(上海)公司(简称C公司) 2000年7月间,JX公司委托A公司出运一批牛津布书包,价值1.6万美元.双方签订了货运委托书,在该委托书"声明事项"一栏中记载"订7月14日,B船务"的字样.  相似文献   

9.
汪洋 《中国船检》2008,(2):84-85
原告G公司诉称,被告W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原告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W公司就涉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7750美元和AMS费25美元,但其至今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  相似文献   

10.
杨俊杰 《航海》2002,(4):37-38
2000年8月22日,原告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公司HANYOON CO.LTD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原告为其加工一批服装,加工费(工缴费)总额为64647.40美元,产品出口价值为201698.83美元。原料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韩国仁川或釜山港至青岛港;产品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青岛港至仁川或釜山港;产品装运期最晚为2000年10月,工缴费支付方式为T/T(装运后3天)。 2000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订舱,并出具了委托书,要求被告为其运输一个20英尺集装箱至韩国釜山。委托书注明:托运人为“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HANYOON CO.LTD”,通知方为“收货人(SAME ASC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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