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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稿将于2012年3月4日截止。发布此绦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相关事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鳓的最终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汽车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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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对于规范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悉,新《条例》对服务区管理、路旁摆摊设点和擅自超限行驶等内容做出新规,明确规定无通行凭证按最远距离计费,超限行驶最高可罚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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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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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并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公布征求意见稿起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正式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比“征求意见稿”的名称“校车安全条例”多了“管理”二字,旨在突出管理,强调落实政府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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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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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将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这是交通部推行以考代评的改革后全国性的资格证书考试。从2004年考试情况来看,参加考试者对考试的范围、内容、答题形式并不十分了解,对各知识点的深度掌握不够准确,故考试答题往往不能符合标准答案的要求,总体而言考分较低。因此,要提高考试的成绩,除必须提高应试者总体水平以外,每个应试者还必须了解考试的范围、内容、答题规则与分寸,包括掌握一些必要的技巧。以下介绍一些有关的知识,供应试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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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体系结构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以信号显示为核心的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结构,并按新的体系结构对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重新进行了阐述,同时对通行规定中涉及到的现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纠正和改进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该条例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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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8日,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政策法规司联合举办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在京举行。座谈会除运输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外,还邀请了全国各地运输企业和相关法律专家代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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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日,对于广大中国消费者来说是个好日子,国家质检总局于当天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简称《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这意味着,执行了6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而再、再而三地经历了企业巨鳄的冲击,终于作出了全面修改。《召回条例》经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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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定额原理》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比较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但是从大部分毕业生反馈的信息来看,学生很难把该课程的如何制定定额的理论知识很好的运用到实践中。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迫切的需要对《建筑工程定额原理》这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师授课进行改革,适当的在课堂上穿插施工工地的实际案例,形成案例教学模式,并及时引导学生前往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观摩和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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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工业实现了高速发展,汽车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为重要的角色.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不够完善、消费投诉案件上升、消费维权难等各种问题.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出现以及维权活动的不断推进,对存在系统性、同一性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便成为我国汽车消费者共同关注和期待的话题.
汽车召回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但我国直到2004年3月15日才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实施几年来,虽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令广大消费者不满意的问题,同时与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成效存在着很大差距,与《规定》的法律地位偏低、条款不完善、执法力度欠缺等问题又有着很大关系.于是提升召回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召回制度近年来又被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