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钟明 《中国船检》2005,(7):68-69
案情2001年9月,广州市黄埔东粤铝厂(以下简称东粤铝厂)委托中国建筑进出口总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10000吨氧化铝。此后,东粤铝厂与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港明实业)订立购货协议,约定将该批货物转让给港明实业。2001年11月4日,涉案货物由“马太”轮装载运抵连云港。同  相似文献   

2.
1990年,华南某港务公司接卸一批进口胶合板,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海关结关放行的单证,换发港口提货单放货,引起经济纠纷,被发货人(外商)视为共同被告而被起诉.1997年9月,该公司又犯同样错误,一批进口矿砂在既没有正本提单和承运人的放货指令、又没有经海关同意放行的情况下,换发港口提货单放货,被发货人(外商)和承运人起诉,同时又被海关追究责任(此案正在取证待审).两起责任事故不仅搞得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工作非常被动,信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而且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3.
张建军 《水运管理》2008,30(4):16-19
为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通过对港口经营企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进行法理分析,提出(1)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应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保证优先适用双方商定条款的基础上,可整体并入法律法规作为补充;(3)在作业合同中没有必要规定留置权;(4)将合同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条款设计,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设计应注意全面、具体、可行等观点。  相似文献   

4.
程佳玲 《水运管理》2000,(12):27-30
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5.
《世界海运》2019,(3):53-55
<正>[提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涉案保险法律关系应为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二是涉案基础法律关系应属于《海商法》调整的范围。2.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不能一刀切式地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6.
《世界海运》2017,(5):53-54
<正>[提要](1)如何确定仓单与提单及提货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2)保管人依合同法律关系对货物的占有是否属于合法占有?对提单持有人是否构成侵权?[案情]2015年1月GG公司与SS公司签订《镍矿石代理进口协议》,约定GG公司作为SS公司的进口代理商,从外方LS NETWORKS CO.,LTD.进口镍矿石。  相似文献   

7.
王宏伟 《世界海运》2020,43(1):15-18
<正>[提要]1.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港口作业委托人是否为货物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2.在欠付港口作业费用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有权留置港口作业委托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货物。港口经营人无法准确辨认港口作业委托人是否为货物所有权人时,其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应以其是否明知港口作业委托人无货物处分权为限。  相似文献   

8.
武寒霜 《世界海运》2020,43(4):52-56
进口货物经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卸入我国港口后,传统做法都是提货人凭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和港口货物保管人出具的仓储证明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主张提货。当提货单持有人和仓储证明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港口货物保管人在确定返还保管物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交付进口货物的主体是船方,不是委托港口货物保管人进行港口作业的委托方。  相似文献   

9.
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相似文献   

10.
<正> 我曾经问过不少港口同志,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向收货人交付时应当以什么为根据?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凭提货凭证。“谁持有提货凭证,我把货物交给谁”,简而言之,“认单不认人”。近年来又有人提出,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依据是“认人不认单”:一旦确认了收货人,没有提货凭证也应该把货物交给他。 孰是?孰非?这是一个亟需辨明的问题。 整个货物交付过程分两个步骤:一是办理提货手续,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办,一是收货人提取货物时的交接、交付。如果  相似文献   

11.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2.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港口经营人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于不合法交付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不足,实践中时常产生港口经营人是否合法交付货物的争议,给港口经营人带来由于不合法交付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13.
谢振衔 《中国港口》2015,(10):56-58
港口作业纠纷中的原告可选择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若为合同纠纷,首先应审查有无合同关系,其次应判断是否构成违约,最后还应确定赔偿范围。本案中,合同主体的认定与最终损失的认定均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14.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2):38-39
<正> 散装货物是指无包装,不能以件承运和交接的货物。散装货物分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类。液体散货的交接比较简单,货物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对  相似文献   

15.
16.
<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新《条例》中赋予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装卸、储存、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如何适应新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7.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凭保证书交付货物作为一种习惯做法,解决了货物已运抵卸货港,而收货人却因故未能及时取得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的问题。本文在讨论了保证和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凭保证书交付货物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作为签发提货单的船舶代理人在凭银行保证书签发提货单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19.
朱家麟 《中国港口》2003,(10):47-48
<正> 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实施交付时往往会遇到变更收货人的情况。当货物卸进港区库场时,港口经营人必然会面对交付变更的问题,这是需要谨慎处理的。  相似文献   

20.
张浩  王丹 《世界海运》2013,36(2):25-27
从供应链的角度对港口竞争力进行研究。介绍"港口竞争力"方面的研究成果,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分析"港口供应链"的构成,以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对港口竞争力的影响,包括物流公司的影响、航运企业的影响和口岸服务部门的影响,最后从供应链的角度提出提升港口竞争力的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