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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纯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和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形式的海难救助,近年来,在中国,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的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发展迅速,雇佣救助从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和法律价值上,均区别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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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是指救助人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航运实践中,海难救助往往是通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还是我国<海商法>,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船长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海难救助合同应毫无疑问,因为船长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海难发生且必须他人救助时,船长往往会得到船舶所有人的授权,或者说雇佣合同本身就已赋予了船长这一权利.但是,船长代表货主订立海难救助合同似有疑问,尽管法律作出了这种规定,但在救助实践中仍会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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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代理人说、雇佣人说和独立合同人说。本文对三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鉴于喜马拉雅条款对港口经营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本文对该条款一并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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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准备给予悬挂英国旗的船舶雇佣私人武装以合法地位。众所周知,包括许多悬挂英国旗在内的大量船舶都雇佣了私人武装护卫力量.但其法律地位仍不确定.雇佣私人武装人员的船东和武装人员有可能触及法律。英方目前准备对法律进行必要修改以确保在船上配备轻武器的船东不会遭到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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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分析,探讨了海事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了海难救助工作中海事机关的工作重点和研究重点,提出了加强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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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海事强制救助的法律性质、该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并在结论中提出了确定强制救助中费用分担的几点方案.意在通过对基本法律问题的剖析,为解决实践中海事强制救助中救助费用的分担问题确定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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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难救助报酬的估算与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中外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中的做法,针对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数额的确定,救助报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间以及救助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如何分配进行讨论,并提出我国应在有关法律中确认船长、船员的救助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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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救助作业概念的辨析,探讨强制救助作业的法律特征及我国现行强制救助作业的法律缺陷,以提出强制救助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水上运输事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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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主管机关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普通商船作为应召救助人被征召后受救助主观机关指挥实际实施各类救助作业,应依法取得救助方法律地位,直接享有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在救助方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问题上,应该综合考虑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法律关系的现实状态、是否存在放弃时效利益、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并最终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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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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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体现在:一旦救助成功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则被救财产的所有人就应依约支付救助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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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性质、形式、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多。
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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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面积已累计达到5500多平方公里,重大海上溢油事故频发,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传统的海上救助报酬体系以获救财产为中心,在现代社会对海上污染零容忍的今天,如何从法律层面实现以环境救助的理念变革?近日,在由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广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的全国海上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研讨会上,海洋环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成了讨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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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梳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海难救助方面的规定;接着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救助义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健全和完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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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为了航海贸易的发展,立法者考虑希望通过制定救助法律,达到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难中的船舶的目的。由于救助行为的环境、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及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在救助过程中和《1997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运用上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法律问题,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一、港监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须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全国性救助机构须全面协调救助服务,协调所需设施,包括各中心都须有适当通信设施,还须指定国家服务机构作为救助单位。《公约》还规定缔约国搜救机构作出必要的安排,为在其海岸附近的海上遇险人员提供适当的搜救服务并划分搜救区域以利分工。国家之间的合作也由批准国的救助中心协调其工作。《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在其运用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约束下所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遇难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在此情况下,只要可能,搜救工作须由批准国搜救中心协调其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就是我国按《公约》要求建立的海上搜救协调机构,各地的分中心是它的派出机构,负责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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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救捞船舶的现状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要分析我国救捞船舶的船型、救捞设备及救捞船舶各船型的特点。包括救助拖轮、设备快速救捞船舶、深V型单体船、小水线面双体船以及救助直升机、船载小艇。未来新型救捞船舶的建造及救助装备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