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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依法没收船舶作为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方式之一。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新《海安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没收船舶的规定,阐述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在新《海安法》框架下实施没收船舶时可能面临的困境,提出出台有关没收船舶保管、拍卖和拆解要求以及拖带、清污和保管等费用支付等没收船舶后续处置工作指引的建议,从而为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处置没收船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2.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这些规定多数置于海事请求保全一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表明其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海事请求保全,即将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三种.  相似文献   

3.
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船舶扣押的概念 船舶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之中依法强制滞留船舶.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扣押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1985年草案及1994草案还排除了执行仲裁裁决的扣船.1997草案又排除了执行其他可执行文件的扣船.  相似文献   

4.
梁谷晨 《中国水运》2006,6(8):251-252
对船舶实行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相关船舶,从而强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出面提供担保,以便在实体纠纷解决后有充足的财产以供执行,这对于保护和实现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扣押船舶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出现“错误的扣押”则申请人往往要担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各类立法都对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尤以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最为重要,而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李岩 《水运管理》1998,(5):37-39
由于海事索赔和财产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申请人在申诉前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当事船舶,以获得财产保全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港监是船舶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港监将间接参与扣押行为.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相应的法规作依据,因此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也只是沿袭习惯做法,这样在处理问题时存在很大漏洞,使我们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因此,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做到依法行政,明确港监在扣押船舶行动中的地位,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谭睿 《中国海事》2024,(3):56-58
通过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海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对象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定义与责任的梳理辨析,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人,以期为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针对船舶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时的对象选择提供建议及对策。  相似文献   

7.
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8.
船舶扣押作为海事司法实践中惯常采用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经济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效用。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扣押制度不乏不尽合理之处,难以很好的满足当前扣船实践的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就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有关扣船依据、担保标准和管辖权三个方面问题择重进行了简要的评述,以期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10.
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总体上说,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也是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因为作为一种职权,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海事管理…  相似文献   

12.
姜泽慧 《水运管理》2022,(6):18-20+36
为重新审视船舶“活扣押”法律制度,通过梳理涉及船舶“活扣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指出两种情形下的船舶“活扣押”在适用条件、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以期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3.
张伟 《水上消防》2023,(2):54-57+139
近年来,部分船公司为节约成本,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任职,涉及无证驾驶的船舶碰撞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海事调查实践中经常遇到船员适任的当事方提议,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责任认定书时判定无证驾驶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形。本文针对此观点,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梳理出了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和裁判标准,无证驾驶一方应当加重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承担主责或全责,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郭江  梁栩宁 《世界海运》2023,(10):22-25
责成检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在船舶存在重大缺陷时责成船东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的一种职权行为。针对实践中责成检验的误用问题,梳理责成检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分析责成检验的两个适用误区与风险,并提出管理建议。  相似文献   

15.
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屡见不鲜,文中通过分析海事管理现状及沿海船舶防污染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对应的管理对策,使海事管理机构明确自身在涉及船舶防污染操作、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相似文献   

16.
扣押船舶是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它对于保障未来裁判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扣押船舶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当事人运用不当或恶意使用都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航海科技动态》2012,(1):43-43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按规定,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规定明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为减轻污染损害所采取应急处置措的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19.
国内     
《珠江水运》2011,(23):9-9
海上船舶污染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按规定,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饥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20.
船舶扣押的过程中,存在两类海事担保,一类是海事请求人请求法院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另一类是海事被请求人请求法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而提供的担保。为了便于区分研究,我们以提供担保的主体为标准,将海事请求人为扣船而提供的担保称为扣船担保,将海事被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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