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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THC的性质界定、国际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对此问题的法律规制和货主对国际班轮公司强行收取THC行为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从法律视角对THC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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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之争:一盘没有下完的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船检》2006,(3):36-39
自从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向货主征收THC(码头作业费)以来,至今已3年有余。期间,船货双方一直摩擦不断。对此,交通部启动了调查程序,但一直没有结果。与此同时,以马士基为首的国际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继续向中国货主征收各种名目的附加费,并在2005年11月达到了让货主无法忍受的地步。无奈之下,中国货主再次请求交通部启动调查程序。交通部根据调查情况,最终向18家国际班轮公司发出《告诫通知书》,要求在2006年2月10日以前自行终止提高THC收费标准行为。这是THC之战以来中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班轮公司说不。此举虽然暂时遏制了国际班轮公司的提高收费行为,但就整个对峙局势来看,THC问题之结果仍不甚明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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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主与外国船东间的THC之战已经持续4个多月了.尽管船货双方进行了多次对话、协商,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此同时,班轮公司从1月15日起单方面强行收取THC的行动也从未停止.在不交THC就扣货、扣提单的威胁下,一些货主迫于贸易合同中运输时间的限制,不得不交付了此项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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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月各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收取装货港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作业费)以来,船货双方就THC是否构成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等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举行我国海运界的第一次听政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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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事了犹未了。中国货主与国际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和国际班轮公司之间围绕THC收取的纠纷已持续4年多,一直是航运界的热点话题。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表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历时40个月的政府调查终于有了定论,但似乎存在于货主与班轮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并未了结。本期刊出《码头作业费——未了的纠纷》一文,作者根据《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海商法》、《合同法》、《价格法》、《国际海运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理性地分析了班轮公司方面的不当之处;同时又中肯地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反垄断法》,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班轮公会的价格协议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读者可见仁见智,细细品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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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运附加费指班轮公司为弥补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额外成本而向货主收取的除基本海运费之外的费用。~([1])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预计燃油、汇率等成本,将这些成本单列并以海运附加费的形式收回有助于班轮公司控制经营风险。自2001年班轮公司开始向我国货主收取码头作业费以来,业内关于规范海运附加费的呼声不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运力过剩、运价低迷的情况下,海运附加费占总运费(包含基本海运费和海运附加费)的比重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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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流服务产品信息的展示是班轮公司网络营销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关系到货主对产品的感受,影响货主的购买决策.班轮公司需以货主的需求为导向,从货主的角度,在网页上按产品的整体概念进行展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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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1):8-8
1 交通部于2003年发布第1号部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1月起,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收取码头作业费(THC)展开调查。这是《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调查,对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护船货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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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我国航运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对码头作业费问题做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了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并不违法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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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远东班轮公会(FEFC)、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远东/亚丁湾红海港口公会、亚洲/澳洲讨论运价协议组织(AADA)和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等及其成员代表相继到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和北京,就他们在中国港口向货主加收THC(码头作业费)向各地货主协会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进行了通报,并告知他们已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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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HC的收取已经讨论了大半年,班轮公会及船公司与货主协会一直就这个问题争执不下.从几次谈判的结果和目前事态的发展来看,货方显得有些仓促应战,抵制的力度不够.这里存在很多原因,船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让其能够坚决地采取一致的行动,班轮公会更是其有力的后盾;而货主利益的分散性,决定了其行为的不够坚决,货主的贸易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以及瞬息万变的市场所隐藏的致命风险是否能够规避都依赖于运输环节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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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漫长的等待,THC调查迎来了终见分晓的时刻,船货双方还有媒体都不约而同地睁大了眼睛。片到的沉默之后,爆发出的是一阵热烈的反应货主方欢庆“胜利”了,班轮公司也宣称自己“赢”了。究竟谁是此次调查的真正胜利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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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ing charges,简称THc)是海运货物承运人为货主(包括付货人和收货人)运输货物所收取的海运费之外的附加收费。名义上是承运人在向港务当局支付了码头费用之后从货主那里取得的补偿。但是THC的支付与海洋运费有所不同,海运费按贸易条款一般分为运费预付(CFR/CIF)和运费到付(FOB)两种。预付由付货人支付,到付由收货人支付。但是THC费用在装船港一般都由付货人支付,卸货港都由收货人支付。如表1所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