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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台湾海上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包括台湾海上保险制度的沿革,台湾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契约的规定等内容。其中台湾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契约的规定,论述了海上契约的性质,订立,消灭等法律规定。同时,还对两岸海商法中的站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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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用故意制造、伪造或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凿沉船舶、虚构保险标的欺诈、隐瞒性保险欺诈、超出承保范围的欺诈、超值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欺诈、伪造短交/残损报告欺诈保险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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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最大诚信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上的起源,在英国海上保险司法中的功能,以及我国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功能,得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不需要引进最大诚信规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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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往来大幅度增加、航运市场快速扩大,海上保险的作用变得突出,海上保险立法的规范与施行已成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除了<海商法>中仅有的一章对海上保险作出规定外,并无专门的立法.<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由于立法粗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从<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入手,主要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揭示了我国现行告知义务存在的一些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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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泉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25-26
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历经40余载,先后易稿20多次,凝聚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和海商界人士的智慧和心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和海运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值此《海商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我主要对海上这一意义重大的历史时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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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力过剩、降到底部的保险费率和日益广泛的承保范围,在过去5年中使海上保险人遭受沉重打击,导致海上保险的重要部分-船舶、货物和能源保险遭受巨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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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都没有关于“近因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我国似乎是一种不言自明的法律思维。然而,我国立法中并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使得公正判决有缺乏法律依据之嫌,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英国海上保险法所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保险实践接轨的角度考虑,都应当认真研究英国成熟的近因原则理论,以期对我国在立法中早日确认近因原则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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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是国际商事合同的一种,往往需要适用外国法。在这一领域,目前尚无全球性的统一冲突法和实体法公约。本文运用比较方法。分析了海上保险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和适用范围,总体我国有关立法,并通过对比,发现了我国立法的缺漏,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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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没有弄清楚究竟从什么时候起,我国把"海上保险MaineInsurance",改称为了"航运保险Shipping Insurance"。"海上保险"是国际保险界几百年来的习惯称呼,在我国保险业准备走向世界,接轨国际保险业的时候,还是按国际习惯称之为"海上保险"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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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承担的最大风险来自它在经营中对货物的责任,传统的海商法中的三类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船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主要面向货主和船公司,而新诞生的其它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对货物的责任风险却无处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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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剖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基础上,详细地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五个条件,并初步地探讨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涉及的时效问题,试图对蓁全个系统全面的论述,使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有关人员对其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以期对他们的实践工作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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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公估人的良好素质既是从事本行业的职业之本,也是其在业内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一个优秀的海上保险公估人需具备以下素质:一是精通保险专业知识,包括保险理论和实务技能、保险法规等;二是懂得相关产业政策、经济、法律、财务会计等知识;三是精通专业技术,如国际贸易、航运、航海、物流、机械、工程、产品加工等知识;四是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是要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六是秉持公正的态度;七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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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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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区别于赌博和投机的界限.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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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英国法相关观点和判例对海上保险法中“重要情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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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原有的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进行了革新,保证义务的履行与违反的要件均发生了改变,责任中止制度和"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创造了新的事实上的公平,带来新面貌的同时也引发了基于法条本身的新问题。本文以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改革举措为主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辅,通过理论介绍的方式,从保证义务的定义、种类、法理基础、履行与违反的构成要件及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六个方面构建了当前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框架,最后通过历史的方法探寻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改革后引发的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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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12章是关于海上保险的专门规定,共41条,对海上保险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起着规范、指导作用,但其中尚有部分条款存在一些不足。由于不够明确和规范,易产生歧义。本文拟对这些条文作逐一分析,并探求完昔和改进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