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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我国对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足以指导司法实践,尤其是关于我国《海商法》等163条和第169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的范围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多。因此,从法律解释技术和法的价值追求两方面对之进行探讨,对于构建我国完美的海上人身伤亡赔偿体系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似文献   

2.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作为民法之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其理论基础研究在民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限额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一般的民法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即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应逐步缩小涉外与国内的差距,使赔偿限额最终趋于一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适用。  相似文献   

3.
中国是海运大国,是世界上拥有海员最多的国家。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完善。文章针对现有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阐述,以探寻更为合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人身伤亡赔偿制度,在处理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中缺乏统一严密的制度可资遵循,给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大难度。通过对《海商法》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的相关规定的分析来确定责任主体在不同情况下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明请求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直接赔偿义务人与间接赔偿义务人的分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期待能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5.
论海上人身伤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航运、港口作业、捕捞等为主体的海上各行各业,尤其是航运业一直是事故频发的行业,动辄就会出现人身伤亡的情况,而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可挽回,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于是事后的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就成了缓解和弥补当事人及其家属损害的唯一救济方式。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海上人身伤亡尚无一套统一而严密的法律制度可循,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而且其中主要的还是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在实践中通常会造成司法混乱。因此,在当前各界都主张对《海商法》修改的契机下,本文对海上人身伤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讨论就显得有了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当船员在海上遭遇人身伤亡的损害时,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赔偿对于船员权益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对我国目前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对我国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慧 《珠江水运》2007,(2):32-35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问题错综复杂,本文力图从民法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海商法的特点,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8.
袁斌  阮文洁 《水运管理》2008,30(8):24-27
为解决第三者在外籍船舶上遭受人身损害、发生船方侵权责任与第三者雇主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之间法律关系的研究,结合最近若干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分析,探讨雇主责任和侵权方责任,认为雇员能否同时向侵权人与雇主行使权利主张取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9.
《世界海运》2015,(3):46-48
从碰撞双方请求权的性质实际应该以非人身伤亡的请求权为判断基础,来界定碰撞双方请求权的抵消和责任限制,又从利益平衡、条文本身理解以及法条之间的协调统一等角度,结合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关于碰撞双方请求权分类抵消、分类限制、再抵消的观点会导致碰撞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且不符合法条本身的含义以及法律协调统一的要求。进而得出,该条规定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不区分双方请求权的来源是基于人身伤亡请求还是非人身伤亡请求,先合并各自的请求,而后进行抵消,之后再责任限制,而且适用的只能是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0.
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11.
吴剑平  张悦 《世界海运》2005,28(4):42-44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互有过失碰撞的船舶对其造成的船员、旅客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船员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法律救济及责任限制进行了论述。对于船员而言,不同的诉因将导致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的适用。对于本船旅客侵权索赔,本船可以在责任份额内适用责任限制,而他船不能援引责任限制,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木梓 《珠江水运》2012,(8):16-17
俗话说:"行船跑马三分险"。在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人类最大杀手的今天,由于航运科技的日益进步,行船安全系数相对增加,但是,各种海上人身伤亡还是时有发生,其中,相当部分是疏于管理或人为原因酿成。广州海事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其2011年审结的案件中,关于海上人身伤亡的案件有15宗,造成23人死亡,7人重伤。其中一宗船舶遇台风沉没事  相似文献   

13.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基础进行探讨,认为在民事责任竞和的情况下,船员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同时建议在我国的船员立法中,应当确立船员人身伤亡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制。  相似文献   

14.
徐少林 《中国水运》2006,6(5):177-180
在船舶责任的特殊领域(船舶污染损害、残骸清除和海上旅客人身伤亡领域),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均建立起强制保险制度,以保证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并赋予索赔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  相似文献   

15.
海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旭成 《水运管理》2005,27(8):26-28
通过对《民法通则》、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分析研究,论述在海上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权利义务主体以及确定海事精神赔偿数额所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黄毅 《世界海运》2013,36(1):52-54
<正>一、引言我国水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实行"双轨制"。《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除《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规定外,我国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上缺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7.
朱强 《水运管理》2002,(9):18-19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269条的规定,当发生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就是  相似文献   

18.
李萌 《中国水运》2008,8(1):257-259
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3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有关代为请求赔偿权的规定,评析代位请求赔偿权.  相似文献   

19.
王安安 《水运管理》2014,36(9):33-36
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世界海运》2015,(4):50-54
通过对《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68条的分析,以及与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国际公约的对比,从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立法目的等角度分析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海商法》第68条中危险货物的概念加以匡正。《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海上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特殊包装义务、告知义务、加标志标签义务,都要承担严格责任,而且承运人都可以行使第68条规定的货物处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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