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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在我国以“包销经营模式”为主,在此模式下,旅客、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对三方法律关系的定性存在争议,该争议也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境。在邮轮旅游包销模式下,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间、旅行社和旅客之间、邮轮公司和旅客之间分别存在邮轮船票包销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在厘清包销模式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对邮轮船票包销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所欠缺的法律规范予以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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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邮轮旅游实践中不存在一体性的"邮轮合同",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不符合混合合同的特征对于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分别加以认定旅行社包销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之下,邮轮公司不是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仅具有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不构成公共交通经营者邮轮公司在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下属于承运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应包括旅客岸上观光期间旅行社既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海上运输。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分别从诺成性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要式合同、主从关系合同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希望对我国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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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光船租赁权的物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光船租赁中的承租人具有船舶所有人的某些权能,其光船租赁权属于自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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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没有国际适用的成文法,定期租船合同中最后航次的法律问题也无法统一,争议较多.本文对最后航次的合法性判断、超期还船的法律性质和租金支付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我国<海商法>第143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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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经营性支出的承担主体目前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加以规范现行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即便如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定期租船合同的根本性质和特点相违背。简言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定期租船合同经营性支出的一方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合同内容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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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纠纷日益增多,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纠纷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问题成为一时热议。从邮轮合同性质、法律适用、邮轮公司法律地位的递进关系着手分析邮轮公司责任限制问题,探讨其适用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对邮轮公司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做出判断,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责任限制规定的问题。经过以上分析,得出邮轮公司适用责任限制制度,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海商法意义上的海难救助的主要形式是纯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和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形式的海难救助,近年来,在中国,海难救助的另一种新的形式——雇佣救助形式的海难救助发展迅速,雇佣救助从法律性质、法律特点和法律价值上,均区别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救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