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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第XI-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I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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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1,(11):26-31
为增强国际海运(中国)年会2011会议互动效果,彰显广大听众代表的真知灼见,作为主办方之一,我刊在本期(年会特刊)风向栏目推出“热议@2011国际海运(中国)年会”。现刊出部分代表问答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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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IMO海环会MEPC第56次会议.通过了国际载运散装化工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其第11章(防火和消防)、第17章(最低要求概要)、第18章(本规则不适用产品清单)和第19章(散装产品索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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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读者及时了解IMO.IACS及各大相关行业组织的最新动向,了解国际上最新生效的公约及修正案,本刊从2007年1月起新设“国际与行业组织”栏目。以组合板块的形式分门别类地为读者介绍相关行业组织的最新动向以及国际最新公约生效资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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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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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5,(4)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经营海运业务的,100万美元; (二)经营空运业务的,80万美元, (三)经营陆运业务的,60万美元: (四)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应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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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讨论中国修船企业进入国际修船市场需经过入围、定位和品牌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应重点考虑转变观念、选择代理、市场调研、广告、管理模式及CI战略应用;在第二应根据市场和本企业的综合能力,由易至难,确定渐进程度,在第三阶段应考虑价位、修理周期、安全、质量、服务等五大要点,这就是进入国际修船市场的途径,南通远洋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个实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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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金融动荡导致全球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影响,国际造船市场形势走势及判断已成为当前热点问题备受船舶业界人士关注。不少热心读者致电本刊编辑部,希望提供关于国际国内船市的走势动态和分析报告及数据。以作参考。承载重托,本刊有幸邀请到中国船舶工业经济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经理、首席研究员包张静,并请其在新开的“特别关注”栏目中就当前国际船市、航运市场等相关问题与业界人士进行互动、交流及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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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于群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1):36-38
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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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六)项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下称“船代”),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第29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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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随着一些代表团向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73届会议提出建立燃油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机制的提案后,就已经开始本公约的起草工作。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的制定、生效,使得油污受害者在遭受船载散装货油污染时,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然而,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并没有解决船舶燃油污染问题,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越来越大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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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8,(5):74-74
早在1995年随着一些代表团向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73届会议提出建立燃油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机制的提案后,就已经开始本公约的起草工作。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的制定、生效,使得油污受害者在遭受船载散装货油污染时,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然而,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及基金公约并没有解决船舶燃油污染问题,由于造船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越来越大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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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环保条约的有关要求,香港政府于2008年6月1日始,对驶入香港海域的内地沿海、内河船舶将依照香港法例第4131附属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下简称规例)的要求开始实施生效,据与香港海事局有关部门协商,《规例》仅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主机单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
该项规定出台后,本刊接到不少船东企业及热心读者的电话和邮件,希望我们在最新一期《广东造船》中,对船舶空气污染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对此,本刊编辑部特开设了“问题答疑”栏目,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