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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我国机动车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在6月26日发出<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这给企业以喘息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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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针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交的((关于明确国Ⅳ排放标准实施日期的报告>作出回复.
复函指出:由于国Ⅳ车用燃油的标准尚未出台,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给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带来一定困难.为保证机动车排放实施的效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有关部门商讨,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1)对于气体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国Ⅳ标准按时实施,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与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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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划,2000年,我国实施国家第1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Ⅰ排放标准;2005年,实施国家第2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Ⅱ排放标准;2008年,实施国家第3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Ⅲ排放标准;2010年,实施国家第4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即国Ⅳ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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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但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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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国Ⅲ标准在即,卡车企业积极备战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计划,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Ⅲ排放标准,停止仅达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卡车从国Ⅱ到国Ⅲ,技术提升有着本质的变化,需要将机械燃油喷射系统改成电控系统,是发动机及其排放控制技术的全新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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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机动车国Ⅲ标准将在全国强制执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发改委的统一要求,自2008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国Ⅱ标准的机动车将不准销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不给国Ⅱ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牌照.同时,第4阶段排放标准,即国Ⅳ,也计划在201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北京、深圳等一些核心城市都早已提前实施国Ⅲ标准.尤其作为2008年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北京,更是于2008年3月1日提前针对部分车型实施了国Ⅳ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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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机动车国Ⅲ标准将在全国强制执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发改委的统一要求,自2008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国Ⅱ标准的机动车将不准销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不给国Ⅱ标准的机动年发放牌照。同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即国Ⅳ,也计划在201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北京、深圳等一些核心城市都早巳提前实施国3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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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发动机排放法规的不断严格大大推动了发动机技术的发展.2009年欧洲车用发动机已开始实行欧Ⅴ排放法规,欧Ⅴ排放法规对柴油机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北京市环保局为保证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在2012年实施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来减少机动车排放对北京大气的污染.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对全市三项污染物总排放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50%、90%和50%以上.而北京的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长幅度在10%以上,目前已经达到了390多万辆,如何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成为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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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国Ⅲ排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届时国Ⅱ标准的汽车和柴油车都将禁止销售和挂牌。国Ⅱ标准是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限值的要求,相当于欧Ⅲ标准。环保部表示,汽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车型的环保生产。环保部门会加大检查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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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重型柴油车的国六排放标准随着国家"蓝天保卫战"的实施,环保升级"迫在眉睫",柴油车排放标准升级如同箭在弦上。2018年7月3日,生态环境部刊发"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国标"),宣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之后,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等6省市相继宣布将于2019年7月1日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对于重型车而言,无论是压燃式还是气体点燃式柴油机,要想满足史上最严苛的国六排放标准,都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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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汽车》2020,(5)
正2020年4月28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 t)国Ⅵ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Ⅴ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Ⅵ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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