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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钟明 《航海》2007,(6):34-36
[案情]原告:绍兴市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海外)被告:杭州南华货代部(以下简称南华货代)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2000年7月,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为其办理四票货物自上海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  相似文献   

2.
确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我们参与到国际货运游戏规则中的必要条件。本文就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以便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其法律责任意识,建立起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更安全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黄丽红  梁素 《中国水运》2007,7(8):258-260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唯一的,具有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的内容;签发提单;拼箱、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提供服务;公布自己的运价;挣取差价等。  相似文献   

4.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智祥 《集装箱化》2002,(11):19-20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形式的发展,我国的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由最初单纯地作为代理人,接受进出口商的委托,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包括报关、报验、报检、租船、订舱、代办仓储等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业务,发展成为不公开委托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有些甚至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诸如无船承运人、短途运输经营人、仓储经营人等开展经营,将其服务范围延伸到整个货物运输和分拨过程,为货方提供包括传统货代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综合服务.  相似文献   

5.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其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拆装集装箱、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中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6.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杨 《集装箱化》2000,(2):16-18,30
  相似文献   

7.
姚荣芬 《水运管理》2004,26(9):19-21
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替客户安排货物运输、代收代付运费、申请进出口报关、检验等业务,充当代理的角色。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再以单纯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有时直接以承运人的身份与客户订立运输合同,或直接签发自己的提单给客户,成为无船承运人。近几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人又充当起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其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本文着力比较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异同,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刘海  韦颖 《珠江水运》2006,(11):33-35
无船承运人多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实践中常存在一个企业同时是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无船承运人的现象,人们难以将两者加以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虽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签发提单的法律效力,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在明确无船承运人及国际货运代理人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将之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9.
刘桢  李鹏  刘京利 《水运管理》2008,30(6):22-24
为正确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依其法律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就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几个标准进行分析,认为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有助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明确法律责任,建立更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当事各方责任和风险的分担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货运代理业务纠纷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0.
中国水路运输市场对外开放的总格局已基本形成,经批准的各种形式的船舶代理公司数不胜数,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的人世、国际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船舶代理人(简称船代)的重要性必将大大提高,妥善处理船舶代理人与主要业务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   

11.
黄晖  赵伟 《世界海运》2003,26(2):36-37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发展历史上的渊源以及业务范围的某些交叠使得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地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而美国的《1998年航运改革法》似乎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2.
洪丽 《集装箱化》2013,24(5):29-31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内涵国际货运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组织、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提供国际物流增值服务的行业。[1]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不同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  相似文献   

13.
钱旭 《中国船检》2005,(2):64-65
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FCL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相似文献   

14.
秦玲 《水运管理》2009,31(1):26-28
为使我国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人能有效规避风险,增强竞争力,分析当前国内货代业的定义、业务内容和法律地位,介绍中小型货代企业的责任保险选择途径,通过对新保险产品和新保险规则的动态发展进行观察、预测,提出商业责任保险选择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增强 《世界海运》2006,29(3):40-42
结合有关案例,讨论货运代理人收据的法律性质及与提单的异同,认为货运代理人收据既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并提醒货物卖方应充分注意FCR运输方式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郭建君 《天津航海》2006,(4):35-35,43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审结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储运公司诉称,被告某公司委托其订舱,原告代垫海运费3 225美元和人民币670元,多次索要,但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代垫海运费3 225美元和人民币费用670元。被告则辩称,涉案业务是和原告石家庄  相似文献   

17.
我国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后,传统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和作为独立经营人的界限比较清楚了,在市场准入、经营规范等方面与过去都有明确的区别。但是,传统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理论在基本概念上的关系仍然没有被理顺,观念之间的混淆仍然存在,这是事实。本从探讨国际货运代理基本概念出发,以期通过一系列论式讲座,重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基本理论框架,为实践提供明晰的、确定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18.
唐潮 《世界海运》2001,24(5):32-33,35
分析了国际贷运代理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后,因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郏丙贵  刘盈 《集装箱化》2007,18(7):31-33
12004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1.1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备案登记的必要性和作用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非常重要的一种单证,提单的规范使用是减少纠纷、提高运输效率、保护当事  相似文献   

20.
美国COGSA1999草案在许多方面对1936年COGSA作出了重大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关于“承运人”的概念就是其中引起最广泛争议的革新之一。COGSA1999草案将承运人细分为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履行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和海运承运人(ocean car-rier)。无论哪类承运人,其与货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关系的调整均适用COGSA1999草案,并且无论它们与货方的运输关系最终体现为违约还是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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