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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2日,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和“绿色柴油机推广计划”承办的“全国柴油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适逢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重型柴油车、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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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近日批准上海市从2003年3月1日起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即上海市正式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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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该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主要指柴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这意味着原定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四标准被推迟。这也是环保部第二次推迟重型柴油车国四标准的执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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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47-2003<车用柴油>和EN590<车用柴油>标准的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2阶段(即欧Ⅱ排放法规)型式认证试验排放限值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亦即所有柴油车(包括轿车、货车、客车、专用车、改装车等)的新产品在2003年9月1日起要上原国家经贸委新产品《公告》,其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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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车型国Ⅲ标准分别自1月1日、7月1日在全国实施
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从此日起,我国重型汽车(此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 t的M类和N类车辆)和发动机开始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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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压燃式发动机的新车采用国Ⅱ排放标准(GB17691—2005)。而北京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公交、环卫,邮政使用重型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OBD(车载诊断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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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我国重型车和发动机开始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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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正式出台.公告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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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国Ⅲ排放标准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月1日起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新车一律不得在全国销售、注册登记和投入使用。2008年3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施国Ⅳ排放标准。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装置(OB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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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府发[2014]25号),指出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上海市使用的公文、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合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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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正式出台。公告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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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型载货汽车国Ⅲ标准推迟实施实属误解目前,行业普遍认为重型载货汽车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由2008年1月1日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其实理解有误。根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l7691—2005)标准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重型载货汽车国Ⅲ标准新车型的型式核准,国Ⅱ标准的新车型不得予以型式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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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车和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2阶段)》(即欧Ⅱ排放标准)(GB17691-2001)和《轻型汽车污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即欧Ⅱ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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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的通知》称:"按照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方法》,经请示工信部同意,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申报重型柴油车产品均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并停止受理国Ⅲ重型柴油车新产品。"笔者对此有如下理解:(1)相比于GB17691-2005的规定,重型柴油车(总质量>3.5t)在全国销售(上市)实施国Ⅳ的时间,已被环保部推迟过2次——即最终推20137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