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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批准了MARPOL附则VI。至此,接受附则VI的国家达到了15个,占世界商船总吨位54.64%,满足了生效条件。因此,MARPOL附则VI于2005年5月19日起正式生效。MARPOL附则VI适用于所有4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及平台。自2005年5月19日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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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该附则Ⅵ为MARPOL1997年议定书所通过,旨在对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设定限量.并禁止故意排放破坏臭氧的物质(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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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9日,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生效,船舶进入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英文简称SECA).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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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了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通过了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并以附件形式新增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该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MARPOL附则Ⅵ对我国生效.MARPOL附则Ⅵ在我国的实施涉及诸多方面,现仅就海事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履行附则Ⅵ实施监督检查予以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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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船舶对海洋大气,尤其是港口大气的污染也越来越被关注。
为了有效控制和防止船舶污染大气环境,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附则Ⅵ的实施,也是目前PSC、FSC检查的重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