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在当今贸易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商业单证,但是由于提单在运输环节,贸易环节不同的功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显得较为复杂,本文将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下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探析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等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2.
提单权利定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文远  张智  杜小林 《中国水运》2007,7(4):259-260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此已为不争之事实。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当然在《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中包含了一些提单物权效力制度。为明确法律关系消除分岐,我国法律应以明文规定提单物权效力的概念,制定有关提单物权效力的条款。  相似文献   

3.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  相似文献   

4.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  相似文献   

5.
<正>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也是最重要的物权凭证,自16世纪诞生以来一直活跃于国际贸易框架内。20世纪80年代起,伴随着集装箱运输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纸质提单开始面临挑战,电子提单应运而生,到了90年代后期,具有代表性的BOLERO(Bill of Landing for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电子提单开始发行。电子提单的流通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交换实现的,但受限于其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和安全性方面存在的缺陷,当时电子提单并未得到广泛的推广。  相似文献   

6.
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引发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瑱 《中国航海》2003,(4):11-15
航次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随着提单的转让,在承运人和非租约当事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问题,在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仍比较混乱。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约束提单持有人的理论基础、形式要求、准据法等等都是要解决的相关问题。现参考国际公约和商业、航运惯例,并借鉴主要贸易、航运国家的立法,结合《海商法》和《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分析相关的问题,以找出我国立法司法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7.
许俊强 《珠江水运》2001,(12):30-32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讯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随着计算机技术和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迅速发展,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日益广泛.由于立法的滞后,目前尚无关于电子提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仍得适用有关提单的强制性法律.提单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始于提单签发,提单签发在提单法律制度内具有基础性意义,电子提单也是如此.在无明文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探讨电子提单签发在现行法律体制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世界海运》2017,(5):42-48
提单的自由流转、理论界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一直存在着颇多争议。针对此问题下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包括提单仲裁条款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提单仲裁条款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效力以及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的条件进行深入探讨,明确这些问题将对我国海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介绍、比较英美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法律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马战军  白佳玉 《中国水运》2006,6(11):250-252
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通过各项物权功能的发挥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促成相关商业价值的实现。本文分析论证了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权利内涵及其物权属性的具体表现;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了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基于肯定记名提单物权属性而在实践中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统一化趋势。  相似文献   

10.
权家祥 《集装箱化》2007,18(1):36-39
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11.
牟献杰 《集装箱化》1997,(4):24-25,2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2.
《水运文献信息》2006,(10):25-26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Tid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记名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14.
同舟商情     
金正佳院长简历 首席法官—金正佳,1953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中共党员,双学位,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1976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中文系,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1988年从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1997年12月任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1994年至1998年,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并担任起草小组的主笔。1989年,他主审的香港远东中国面粉厂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香港东昌船务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贷损赔偿纠纷一案,适用外国法解决案件实体纠纷,顺利调解结案案。1993年主审的“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否定了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绝对性,明确提出在特定条件下,提单将失去物权凭证的效力。公开发表和出版独著或合著的海商法研究论文和著作约220万字。比较有代表性的文著有《中国海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第四章)、《中国海商法知识》、《海事请求保全专论》、《海事审判实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思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问题研究》等。  相似文献   

15.
《世界海运》2015,(6):47-50
喜马拉雅条款是现在提单条款上的一条典型、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喜马拉雅条款与一般的提单条款内容相比较为特殊,是属于牵扯到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因此在实践的历史道路上十分曲折,而认定和界定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程度和范围可以更好地配合商业的需要。从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入手,首先辨析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的对立观点,分析确立该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其次反思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喜马拉雅条款规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海商法》中涉及喜马拉雅条款规定问题的实质建议。  相似文献   

16.
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据,它是海上货运合同的证明,同时还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但在日益发展的现代航运业中,提单固有的弊端(手工编制易出错,形式简单易仿冒,易发生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流转速度慢等)也日益暴露出来,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葛璐萍 《珠江水运》2007,6(5):32-34
目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已为国际贸易及海商法界所普遍认同,却也是含义最为混乱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提单的定义是采用了《汉堡规则》中以归纳提单的三项基本功能而对提单做出的定义,并未出现“物权凭证”之概念。那么,物权凭证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相似文献   

18.
王桂香 《集装箱化》2004,(2):29-30,17
1争议的焦点记名提单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或者类似权力凭证的功能 ,而其外在的表现就是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凭单放货。换句话说 ,就是记名提单是否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在所有关于提单的法律中 ,不知是无意的错过还是有意的回避 ,除  相似文献   

19.
谷庆 《集装箱化》1995,(12):22-2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及1994年版本(分别为UCP400、UCP500)中就“海运提单”均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正本提单的份数都在提单上注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提单物权凭证特性来保障银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赵蓓 《世界海运》2003,26(6):30-32
由于国内提单法律制度的滞后及国际提单法的欠缺,提单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实务上鲜有规定,理论上也颇为混乱。提单法律冲突面临的困境与争议是对提单法律适用规则的将来发展进行预测。将提单法律适用与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区分开来,从提单的证券性质出发,类比于票据的法律适用。并采用分割法,对提单行为、提单当事人、提单债权关系、提单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法分别进行论述并提出新的见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