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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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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本文简述了36箱TEU集装箱船设计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小L/B集装箱船型的概念。从船型参数的选择到船模试验结果的分析研究表明,小L/B船型,只要船型参数选择适当,仍可获得令人满意的快速性能,其船身效率为1.10,总的推进系数达0.70。  相似文献   

3.
李立人 《船舶》1991,(6):11-16
在单桨型浅吃水肥大船优秀母型确定的基础上,将影响阻力性能的重要参数L/B在中心点5.65附近作一小范围的系列性参数变化,以形成L/B=5.0-6.3范围的常用浅吃水肥大型船系列试验阻力图谱,并整理成L/B对剩余阻力系数Cr的修正因子KL/B的图谱和回归公式,以适应不同用户的需要,对第一L/B参数除了进行满载平浮状态的试验外,还进行了80%排水量平浮、60%排水量1.2%纵倾、45%排水量2.5%纵倾和35%排水量2.5%纵倾总计五种不同装载情况的阻力的试验,以适应实船在不同装裁航行状态下的内插需要。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与海运无单放货纠纷中, 承运人几乎总是成为众矢之的,而提单持有人则似乎总有足够的理由取得胜利。本文则从实际案例出发,总结了几种最终由经常作为无单放货受害者的卖方,而非承运人承担损失的情况,提醒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应设法真正保护好自己。  相似文献   

5.
荚振坤 《中国船检》2006,(10):82-83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6.
杨慧 《中国船检》2006,(1):90-91
原告汕头市中星油脂有限公司与卖方新加坡托福国际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10月22日和23日签订的两份南美大豆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的大豆必须在装运地点由独立检验人证明大豆明显无危险性病、虫、杂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规定(共10项,其中第9、10项分别是黑高梁和假高梁)。被告艾科提斯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该批大豆,其签发的提单记载:  相似文献   

7.
赵蓓 《世界海运》2003,26(6):30-32
由于国内提单法律制度的滞后及国际提单法的欠缺,提单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实务上鲜有规定,理论上也颇为混乱。提单法律冲突面临的困境与争议是对提单法律适用规则的将来发展进行预测。将提单法律适用与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区分开来,从提单的证券性质出发,类比于票据的法律适用。并采用分割法,对提单行为、提单当事人、提单债权关系、提单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法分别进行论述并提出新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如何界定提单欺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俊敏 《水运管理》2004,26(12):15-17
从欺诈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大陆法和英美法中定义的对比,对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提单欺诈在海上运输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权家祥 《集装箱化》2007,18(1):36-39
提单作为一种单证,是海运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一如信用证在外贸中、保单在保险业的重要性。提单有3大功能:收货凭据,证明该货现已交到承运人手里:运输合同,运输的路径(如卸货港的选择)和交/接货的方式等,都以提单所列为准:物权凭证,通常单证都是不可转让的,但提单却具有法定的可转让功能。提单的第3个功能使之类似证券一样,也就是说,只要手上持有提单就有该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所有权,银行凭提单接受信贷,保险公司凭提单具以承保,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可融资、转让或买卖。在外贸及外贸运输日渐繁荣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活动日益专业化,国际贸易已走向“单证化”,即“单货分离”的“单证买卖”,因此提单的功能,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相似文献   

10.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越来越深入。电子提单顺应潮流应运而生。电子提单胜于纸面提单,但仍有隐患。关于这些隐患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亟需解决,否则将阻碍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应用,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剖析了电子提单应用中承运人的责任,并对我国有  相似文献   

11.
郭剑霞 《世界海运》2001,24(5):30-3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证,目前调整提单的法律错综复杂,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海事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出发,分析了提单的法律适用,并对各种观点进行了综述。  相似文献   

12.
刘冰 《集装箱化》2005,(12):29-29,31
1FOB价格条件下存在海运欺诈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CIF和FOB是经常使用的两个术语。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贸易双方是由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 B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因此,其有权指定承运人。在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把FO B条款下的操作称为“指定货”。在已经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外买方利用指定承运人的权利实施欺诈,使我国的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海运欺诈的基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利用FO B条款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  相似文献   

13.
目前学术界对光租条款是否有效涉及承运人一直没有定论。笔者简述光租条款的来源,归纳和分析学术界的不同观点,指出光租条款基本没有违法之处,不应该否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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