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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使用期限、失去安全行驶保障而应当淘汰报废的机动车辆。我国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凡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报废,不允许再上道路行驶。而在现实当中,由于种种原因,报废机动车却大行其道,而由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对社会、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同时,报废机动车对环境保护也危害甚大,因此,加大对报废机动车的整治力度,对保障交通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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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实行强制报废,这对于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的老旧机动车起到了推动作用。与此相呼应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也处于最后修订阶段,我国机动车报废及回收系统正在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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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提交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根据该草案,山东省将规定环保标志认定限制,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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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研究与开发》2006,(10)
由于旧机动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将于年内出台。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将取消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把行驶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但新标准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据悉,新标准对车辆排放要求将更加严格。据悉,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弱化对汽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非营运车辆只要通过安全技术检验就可以上路。但新标准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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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商务部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九大条,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征求意见稿与我国现有法规相比变化较大,取消了9座以下私家车等非营运车的报废年限,但如果出现排放、安全不达标等情况,私家车也必须强制报废。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7种情况下,机动车必须强制报废。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8年,而私家车没有设定报废年限。因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以及后面的正式颁布实施是规范我国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又一重要法律法规,必将对我国汽车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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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商务部获悉,国家商务部拟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核心部分就是取消了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报废年限都适当进行了延长,同时强化了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环保指标。汽车业界专家均认为,新的机动车报废标准更加合理,这些举措如果顺利实施将意味着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将有重太变革,对旧车市场也将产生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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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以第12号令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汽车报废标准同时废止。由此,实现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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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安全》2014,(7)
<正>一、台湾车辆管理概述在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台湾交通部职责涵盖运输、观光、气象、通信4个领域的相关交通行政及交通事业管理,负责交通政策、法令规章的制定和业务执行的督导。交通部下设公路总局,负责车辆登记、发牌、检验,汽车运输业管理以及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截至2014年5月,台湾机动车保有量为2140万,其中汽车743万辆,摩托车1397万辆。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以及驾驶人培训、考试等业务,公路总局在台北、新竹、台中等市设有5个监理所,其下辖22个监理站及4个监理分站。台湾地区实施车辆强制检验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台湾《公路法》第63条规定,汽车和电车应经车辆型式安全检测及审验合格,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才能办理登记、检验、领照。对于机动车检验项目及标准,由《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和《车辆安全检测基准》进行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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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5月8日,环保部分别印发《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9年9月1日起.外埠无环保标志车辆将不得进京。持“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外埠进京机动车,2009年10月1日前全天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行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