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杨梦嘉 《船艇》2006,(4):68-71
我在对照《新编海商法学》及新版《海商法》教材的有关提单功能作用这一章节时,发现了一种情形:即后者将前者所归纳的提单的功能作用之四“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这一论述进行了删除。仅保留了三个功能作用。在我看来,这一删改并非是再版的简单修订,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国际上趋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脱钩;且在实践中,当提单作为货物运输单证时,  相似文献   

3.
马战军  白佳玉 《中国水运》2006,6(11):250-252
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通过各项物权功能的发挥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稳定并促成相关商业价值的实现。本文分析论证了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权利内涵及其物权属性的具体表现;最后从司法实践角度,考察了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基于肯定记名提单物权属性而在实践中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统一化趋势。  相似文献   

4.
在当今贸易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商业单证,但是由于提单在运输环节,贸易环节不同的功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显得较为复杂,本文将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下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探析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等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5.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  相似文献   

6.
论扣签提单     
朱莉 《世界海运》2000,23(6):39-40
从扣签提单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扣签提单的性质,认为它既不是留置权,也不是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并分析了对货主托运人和中间托运人赔偿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  相似文献   

8.
9.
再论记名提单之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炜  庄艳 《集装箱化》2004,(2):31-33,14
船舶航行技术的提高以及现代物流的不断发展等 ,导致了“无单放货”现象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屡见不鲜。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 ,以及是否可无单放货之问题 ,在理论界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我国各级法院对于此类性质案件的判决也存在着模棱两可的现状。1记名提单概念及运用记名提  相似文献   

10.
梁金桂 《中国水运》2006,6(4):193-195
海运提单在海上运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结汇的核心单证之一,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本文就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债权关系和背书可转让等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提单.作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运输单证之一。提单是否合法,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惯例,对于外贸企业能否对外安全履约和收汇.能否明确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国际上专门制定约束提单的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由于目前国际贸易绝大部分均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方式下,根据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只需记载货物的件数或重量或容积。而“汉堡规则”则要求在记载货物件效的同时,还必须记载重量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效量。我国《海商法》规定,应该记载货物包数或者件数和重量或者体积。  相似文献   

13.
提单权利定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文远  张智  杜小林 《中国水运》2007,7(4):259-260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此已为不争之事实。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当然在《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中包含了一些提单物权效力制度。为明确法律关系消除分岐,我国法律应以明文规定提单物权效力的概念,制定有关提单物权效力的条款。  相似文献   

14.
邹宁 《中国水运》2003,(3):43-44
提单产生至今,已经经历了好几个世纪的风雨.当前,对提单的法律性质存在着许多理论上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然而提单的法律定性在各种有关提单的法律纠纷中都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利益和责任.  相似文献   

15.
16.
王桂香 《集装箱化》2004,(2):29-30,17
1争议的焦点记名提单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或者类似权力凭证的功能 ,而其外在的表现就是承运人在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凭单放货。换句话说 ,就是记名提单是否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在所有关于提单的法律中 ,不知是无意的错过还是有意的回避 ,除  相似文献   

17.
电子提单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纸质提单,实践中也不乏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与相关立法,但电子提单却未对纸质提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权效力暂不明确。商业实践中,电子提单权威性不足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是造成电子提单物权效力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此,应以修改《海商法》为契机,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现行商业模式下电子提单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的实现,并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8.
《水运文献信息》2006,(10):25-26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件。通常情况下,合法地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必须依据正本提单才予以放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Tide)。但在航运实践中,对于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一直是众说纷纭,由此也引起了近几年来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议。  相似文献   

19.
谷庆 《集装箱化》1995,(12):22-2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及1994年版本(分别为UCP400、UCP500)中就“海运提单”均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正本提单的份数都在提单上注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提单物权凭证特性来保障银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